2018年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8〕6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18年财政专项扶贫资的通知》(财农〔2018〕20号),财政部下达我省2018年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预算指标90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因素分配法,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6]18号)
(二)《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四)《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农资金整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
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原则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采取因素分配法全部切块到县。根据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实行责任、权力、任务、资金“四到县”。2018年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照第一批资金使用情况,以贫困县、扶贫攻坚为重点。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整合使用。
三、2018年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2018年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90万元,以贫困县、脱贫攻坚为重点,按“因素法”测算,全部切块分配到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少数民族聚居村所在贫困县。拟拨付运城市平陆县40万、拨付大同市天镇县20万、拨付晋城市陵川县30万报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