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探索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 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1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修订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山西大学对原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对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专项评估,为修改、完善法规和立法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1月2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截至2017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探索在6部法规立法事项中开展法规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立法过程科学公正,真正成为代表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的实践活动。
在立法过程中引入法规评估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2015年修正立法法的新增内容,旨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近年来,在没有成熟模式可借鉴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推进法规评估工作,先后依托高校、企业、基层人大、律师事务所,建立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并在全国兄弟省市中率先设立法规评估处,坚持先行先试,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2015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将法规评估工作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具体选择对当前我省社会稳定、经济调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比较集中的法规作为评估对象。对修订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4部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对新制定的《山西省汾河生态修复和保护条例》等2部法规进行立法通过前评估,对立法工作过程中17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专项评估,保证了立法工作的科学性。
据介绍,在对《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过程中,形成了评估总报告、法制实践资料等五个方面共计59.9万字的评估成果。评估报告认为,随着动物防疫法的重新修订和我省动物防疫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条例》在许多方面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并对如何修改和完善《条例》提出了完善动物疫病预防相关制度、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制度、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保障服务机制、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设置等5个方面的意见、建议。同时,针对争议较大的重要条款还形成了7个专项评估报告。
实践证明,在立法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立法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开展法规评估工作,对于修改和完善法规、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成效十分明显。(记者 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