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 医保报销部分应否赔偿

23.08.2016  16:33

 

作者:杨学友

 

张女士因病到某医院就诊,医院为张女士手术时,操作失误损伤了食管,不得不进行了食管部分切除及食管胃吻合术。出院后,张女士因胃部不适,多次住院治疗,花费26040.8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1040元。事后,张女士以医院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医院提出医保统筹报销部分不应包含在赔偿范围内。法院对医院的上述意见未采纳,最终判决医院全额赔偿包括医保报销在内的张女士的医疗费等损失。

评析:《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第11条还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是职工与居民的一种社会福利待遇,医保为遭遇侵权居民支付医疗费,是一种先行垫付行为,如果因医保的暂时先行垫付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更助长、支持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来源: 2016-08-22  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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