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号)
晋教法〔2014〕4号
山西大同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2014年3月16日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山西大同大学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2014年9月3日省教育厅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山西省教育厅
2014年9月19日
山西大同大学章程
山西大同大学是2006年3月20日由原雁北师范学院、大同医学专科学校、大同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合并组建而成的多科性本科学校。学科门类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山西大同大学”,英文名称为“Shanxi Datong University”,缩写“SDTU”。学校域名为“www.sxdtdx.edu.cn”。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山西省大同市。现有御东校区(大同市御东区兴云街1号)新平旺校区(大同市矿区平泉路52号)和附属医院(大同市城区新华街30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山西省教育厅管理,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独立人格、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校内外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举办者、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 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八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 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五)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护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改革;
(二)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逐年增长,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四)加强学校教师的教育和培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五)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的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办学自主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关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向为学校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推进产学研用结合和成果转化,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项目投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政治稳定,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倡导以公正、民主、诚信、和睦为价值理念的和谐局面,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四)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署、落实、检查和考核工作。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
(六)研究决定校党政领导的分工、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监督、培养、管理、教育以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等有关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召开的主要议程和其他重大事项。推荐全国、省、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八)研究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培养政策,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审定校级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校级以上重要荣誉称号候选人的推荐。
(九)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审定预算外基建项目、房屋修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50万元以上大额度资金使用。
(十)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止、分配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学校涉外、政保、信访、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十二)讨论决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党委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可根据情况确定其他同志列席;也可视会议内容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各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由分管书记提出上会意见;行政系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经校长审查同意。提出议题应事先填写《大同大学党委会议题审批表》,由党委办公室报党委书记审定。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程。
(三)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于有重大意见分歧暂时不能作出决定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表决,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个人对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
(四)学校党委会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处理事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党委会的会务、督办工作,必要时由党委书记责成纪委专题督办。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以学校行政名义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校党委会作出的关于学校行政方面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方案,研究需报请校党委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四)对教代会审议同意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和措施;研究需报请校教代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不涉及学校体制和行政级别的机构的设置与调整;人员调入调出。
(六)审定学校有关奖惩、各种行政收费项目、工资和福利问题等。
(七)研究审批30万—50万之间的计划预算外项目安排;研究50万元以上提请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八)讨论研究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必要时由校长委托在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办公室主任。可根据情况确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三)会议议事程序一般为: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作适当补充;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或决定。对有较大分歧的重要议题可暂不作结论,但一般应提出明确的再议准备等要求。
(四)会议的决定、决议,一般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和执行。必要时,可将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校领导要按工作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督促和检查。
(五)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会务工作及执行会议决定、决议的督办、催办和协调。各有关执行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校长办公室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可书面专题报告。
第二十九 中国共产党山西大同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同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设立监察室,监察室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若干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直属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学校设置的各级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学校授权和各自章程或者相应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
学校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由选举产生,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及领导小组一般实行委任制,由学校任命或撤销。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档案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品行端正、具有履职能力的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5人,且为奇数,依照其章程独立履行职责。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全校的学术活动,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和发展,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方案,提出科研设施建设意见;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推荐教授缺岗聘任人选;开展学术评价,受理学术争议;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维护学术独立地位,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是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依照其章程负责组织和开展本学科教学领域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制定专业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计划,接受委托承担专业评估等任务,协助组织师资培训、教学研讨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依照其章程作出批准或者撤销学位的评定、授予;审议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山西大同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在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山西大同大学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职责和职权:
(一)制订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学院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做好行政管理;
(四)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负责学院人员的培养、培训、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院实行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咨询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初步审查,教学指导与评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初步审查或推荐,学院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职责。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产生办法,参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学院分工会委员会和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可下设系、研究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教学和科研基层组织,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有组织的重大科研和交叉学科研究,学校设立若干独立建制的研究中心(所)。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和学科性质相近的原则组建学部,或设立权利和义务与学院相同的独立建制的学系。
学校根据所设立的研究中心(所)、学部或学系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三节 决策与决策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公开。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校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教职员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合同制度。
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公开招聘教职员工,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学校对所聘教职员工的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按时获取工资报酬,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益保护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自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和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人员是山西大同大学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授予名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四)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五)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山西大同大学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章 资产 经费 财务 后勤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全面加强校内各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创建和谐平安校园。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训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采用双圆相套,篆书“大同”二字同构叠置。厚重而圆通,古朴而典雅。如“钟”,其声宏 远,是励志,是自强;如“鼎”,人立其上,“鼎立”天下。人之为本,人之为大。“大同”者,简约而直观,人类之终极情怀,大同大学精神价值之期许。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证章,“文化红”衬底,上嵌有校名,可用于师生员工佩戴。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文化红”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 “山西大同大学”校名,左上方为学校徽志,校名、徽志颜色均为黄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博学、慎思、笃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使命》。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7月1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校任何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章程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对本章程提议修改。章程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校党委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