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从制度上破除“立案难”
作者:罗书臻
4月16日上午,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召开。会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上强调,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
周强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多次听取关于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孟建柱同志重要批示,狠抓落实。
周强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立案是审判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不依法立案,就无法公正审判,就不可能发挥司法在促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立案是公正司法的开始,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无从谈起。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立案难”的关键一招,对于加快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依法治国的要求出发,从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出发,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周强强调,全国法院要以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准确适用法律,全面规范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案件受理工作,确保立案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登记立案范围,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严禁另设立案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严禁“不立不裁”,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大力推进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强化司法公开。坚决制止违法起诉,对于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起诉,坚决不予登记立案。
周强指出,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将使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各地法院要提前谋划,制定有效对策,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全面落实“眉山会议”精神,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促进当事人双方和解。要积极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制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积极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对涉诉信访形势带来的新变化,持续推进涉诉信访法治化,着力解决案件导入、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终而不结等问题,依法纠正错案、补正瑕疵、化解矛盾。要制裁违法滥诉,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要加强对立案登记制改革中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科学研判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人民法院整体审判工作产生的影响,全面评估诸如征地拆迁补偿等民事、行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审判执行难度,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周强强调,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涉及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全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实施,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继续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争取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做好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的预案,严密组织实施,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方案,细化责任主体、考核问责等,动员全体法官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要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防止和克服精神懈怠、办案拖沓、工作马虎等问题,坚决纠正“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顽症痼疾,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要强化立案监督,找准立案审判中那些指引不明确、办事不方便的环节,及时对症下药,立行立改。充分运用微信、微博、法院APP等新媒体公开立案流程,实行阳光立案。要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对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对过问立案情况的,要全面如实记录,对违法干预立案的,一律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主持会议,副院长景汉朝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在京院领导江必新、李少平、黄尔梅、贺荣、陶凯元出席会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泉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鲁志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院长李清杰先后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官代表、北京法院部分法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地方三级法院院长及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立案部门全体法官和干警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转自2015-04-17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