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民主打造“阳光立法”(新论·聚焦法治中国)

24.12.2014  12:43

  原标题:科学民主打造“阳光立法”(新论·聚焦法治中国)

  作者:陈小君

  法治的逻辑起点在立法,生命力和特色则在于实践。科学和民主是贯穿我国立法始终的两条红线,互为表里,不可偏废

  日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14年来,这部法律有效保障了中国立法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它的进一步完善,也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更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是实现这一总目标的第一步。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关人大 立法工作的丰富论述,到四中全会对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深刻阐明,一以贯之地集中体现出我们党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立法工作 应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难题,更加重视内容的科学性、程序的正当性、过程的民主性和工作的目的性。

  科学和民主是贯穿我国立法始终的两条红 线,互为表里,不可偏废。没有科学、严密的制度设计作保障,民主立法就难以落到实处,成为空话;而没有民主精神和原则的坚持,科学立法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迷失方向。实现科学民主立法,应建立起民众参与立法工作与立法过程的常态机制,积极引导民众树立法治信仰、理性有序介入立法过程,破除法律的神秘感与距离 感,从而使立法过程成为倡导民主法治、崇尚社会正义、追求诚实守信和敬畏法律的过程。

  从一部良法诞生和施行的过程来看,立法的科学性和 民主性离不开立法规划的科学设计、立法内容的广泛调研、立法程序的合理设计、立法过程的民众参与,等等。例如,对关乎民众基本生活的物价、环境或交通问 题,应增设听证会;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有必要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乃至起草建议稿。另外,法律作为立法的“产品”,应在“出厂”后或法律实施期间, 定期进行专门的法律效果评估和审查。这些都属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题中之义,亦是坚定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贯彻法治精神的起点。

   实现和保障立法科学、民主,途径是多元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落实这一要求,各地立法工作需要充 分发扬民主,尊重专家意见,有效调动专家学者的积极能动性。比如,湖北省人大自1998年开始,探索创立立法顾问组制度,就是科学民主立法的一个范本。这 项制度的核心在于专家学者全方位实质性参与立法,立法专家顾问既是公民参与立法的一种重要形式,又通过专业知识对立法活动尤其是一些具有明显技术特征的立 法领域产生实质影响,使立法的民主性与科学性显著增强。

  法治的逻辑起点在立法,生命力和特色则在于实践。在一些地方的立法实践中,需要 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着力克服部门利益化的冲动,推进立法起草主体的多元化。通过探索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等手段,充分 汲取各方才智,避免闭门造车,使每一项立法真正成为富有科学价值的“阳光立法”。作为法学学者,应该积极为立法各环节的论证提供智力支持,为制定科学可行 的立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评估、清理等活动提出针对性建议,促使立法活动始终紧贴、回应变革中的社会现实及其需求。

  (作者为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2/24/nw.D110000renmrb_20141224_2-0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