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支涉命案 法网恢恢终受惩

04.02.2015  10:54

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李俊香

 

数年私藏枪支弹药终因一桩命案东窗事发,三名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惩处。近日,祁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乔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某、杨某分别于20世纪80年代向他人购买了一支猎枪,2003年前后,被告人张某借用被告人杨某的猎枪玩耍,后该猎枪一直存放在张某的预制厂内,其间杨某仍使用该猎枪进行过打猎。因预制厂位置偏僻,张某甲(已死亡)也将其两支猎枪及子弹等物存放在预制厂内由张某保管。2014年1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同乔某、张某甲携带两支猎枪及十余发弹药到祁县西王乔村一废弃砖窑附近打猎。在被告人张某和张某甲各持一支猎枪打猎期间,张某甲所持的猎枪发生意外,造成自己头部中弹死亡。被告人张某、乔某见此情形后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是将张某甲使用的猎枪及身背的弹袋取下,连同外衣、手机一起带回被告人张某所经营的预制厂内,后被告人张某、乔某将所使用猎枪、弹药连同藏在厂内的其他枪支弹药等物品一并转移藏匿。2014年1月5日,祁县公安局在张某家中查获疑似猎枪三支、疑似枪管两根及枪托、疑似军用制式子弹119发、疑似猎枪弹85发、疑似发射药4桶及制弹工具等物品,经查验,其中的枪管和枪托能组合并构成整支猎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民用制式枪支4支、军用子弹119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民用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乔某明知被告人张某非法持有枪支而帮助藏匿,且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掩盖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包庇罪。根据被告人乔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适于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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