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2.06.2014  17:43

 

随着人们的婚恋观念逐渐改变,离婚案件不断增加。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多数是男女双方争议较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的,因此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给人民法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正确把握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有关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对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结合本人审判经验,离婚案件在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举证困难。大部分当事人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方面的原因,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清楚、不了解,导致诉讼能力降低,对于可以保存下来的证据不能及时的予以保存,以至于证据灭失,不能充分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但当事人对该方面的证据难以收集。法院在审理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上都是身份证、结婚证(或结婚登记处理表)、户口簿等最基本的证据,而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少之又少,基本上都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陈述。

      二是缺席审理案件相对较多,送达困难。一些人到发达的地区务工,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及家庭的离散,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有的当事人离家出走多年,与家人亦没有联系,有的即使与家人联系,但家人了解到是离婚的事情后也会故意隐瞒联系方式;起诉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也存在故意隐瞒另一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更有的夫妻一方在外成立了“新家”等等。基于以上多方面原因,导致案件送达存在困难,故而离婚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系缺席审理。

      三是离婚案件的处理比较麻烦。因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承担等问题,导致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

      1、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难以把握。前面也提到,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贬乏,难以收集证据,庭审中除了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官在认定上存在较大的困难。

      2、子女抚养权难以定夺,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男女双方均希望子女跟随自己生活,有的男女双方考虑到子女跟随了自己会对影响自己另行结婚,也有的男女双方希望再婚后另外生育子女,导致夫妻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法院判定子女由谁抚养,要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这又要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生活习惯、经济基础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所以实际处理起来存在一定难度。

      3、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有的属于婚前财产,有的属于婚后财产,有的系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有的是婚前用双方共同赚取的钱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要想证明财产的归属,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一定困难,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婚前在一起务工又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一方的名字,而另一方要想证明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举证更加的困难;同时,在离婚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编造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与债务的证据虚实结合,真假难辨,很难对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财产情况作出决断。

      四是离婚案件的调解难度大,索要钱款情况较多。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知,加上离婚案件当事人重风俗而轻法规,就会认为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是对夫妻婚姻关系的一种裁判,也对个人甚至一个家族的名声有很大影响,家族成员、父母、及亲朋好友对案件参与意识过于强烈,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造成阻碍,难度加大。另外,对于祁县本地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均会提出索要钱款的情况,且少数当事人还存在有过激行为的举动;即使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提起诉讼一方没有任何过错,另一方也依然会做出这样的选择,离婚似乎成了索要钱款的筹码。这些均给法官办案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婚姻构建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会带来社会的和谐稳定,家庭的破碎会对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针对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也要做到既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做到维护社会的稳定。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解决方案、对策:

      一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报纸等媒介,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当地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法庭)采取法律知识讲座、发放法律宣传册等形式,宣传法律,使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的认识,能够了解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做好诉讼引导工作。

      当事人在起诉时,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证据提供、举证责任分配等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在向被告送达传票时,也要对举证责任、权利义务情况等予以说明。在庭审过程中,适时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三是法院要加大与当地政府及村委组织的沟通合作。

      当地政府、特别是村支书、村长对本辖区的人员情况比较了解,法院要充分利用他们的这一优势,在向当事人送达材料时,邀请他们予以协助送达;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还要充分利用村民对村支书、村长比较信任的心理,邀请他们一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使案件能够调解,做到案结事了,努力做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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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鉴于李某从未主张要求补偿工资差额即其认可实际获得的工资数额,且单位已如期向李某支付了约定的劳动报酬,故本案不存在拖欠的事实发生,亦即李某生前与单位并未形成有关补偿工资差额的劳动债权。

再次,从继承法相关规定看,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内容为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物、财产性权利等内容。而本案中李某作为劳动者之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的权利因未形成劳动债权而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综上所述,李某因其在生前怠于行使或放弃行使劳动权利的行为和事实,致使其未能就工资差额形成对于用人单位之劳动债权,且已超过李某生前享有的时效,进而于不存在可继承的劳动债权之情况下,李某之妻王某不能就工资差额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李某之妻不是适格的原告。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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