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履行 夫妻无奈上公堂
03.04.2015 12:39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12月,原被告周某、王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并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双方约定“产权在王某名下的房屋一套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30日内过户到周某名下,王某搬出该房屋”。协议签订后,双方即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30日后,王某拒不搬出该房屋,且多次带朋友、亲属来此房屋内居住,周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周某趁其醉酒时欺骗其签订的,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房屋是婚后双方共同财产,过户给周某一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关于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决王某配合周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并于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搬出房屋。
通讯员 穆沛华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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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1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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