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今年11月起施行
再过不到3个月,与全省广大群众特别是130余万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密切相关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就将正式施行。政府部门准备得如何?省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监督机关将如何更好地保障法规实施?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杭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条例出台及条例通过后的相关准备工作情况。
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的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针对浙江实际,对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作了细化和补充、完善,对社会救助的综合协调和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范,对社会救助的项目和范围、申请程序、救助措施,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法开展社会救助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是贯彻国家社会救助法律制度在浙江的具体实践。条例的出台,是我省社会救助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有效贯彻实施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统筹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明确和落实救助职责,推进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障民生,特别是保障困难群体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为社会打造一个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促公平的大救助网络。
该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对此,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接下来,县级以上政府将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在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形成“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方便群众申请社会救助。同时,民政部门将合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防止发生骗保和养懒汉等情况,让社会救助更加公平。
法规实施与有效监督密不可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督促和推进政府和部门落实好条例,把这件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做实。(廖小清 陈俏)
责任编辑: 马冬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