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车盗窃尝甜头 次日再来抓现行
02.02.2016 13:01
本文来源: 法院
本网讯(章艳)谢某某砸坏某公司院内车玻璃后盗窃得手,次日凌晨再来该公司财务室盗窃被抓。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9月10日凌晨,谢某某翻墙进入朔州某公司院内,对两辆车实施砸车盗物,盗取车内相机包一个,佳能照相机一台及镜头三个。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为64202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被害人。
次日凌晨,谢某某再次窜至该公司,用随身携带的绳子从楼顶吊下来,采取撬窗的方式进入该公司办公楼二楼出纳室,将放置于室内的一台保险柜从窗户扔下欲摔开行窃,被该公司员工当场抓获。该保险柜内未放置有价物品。
法院认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指控第二起犯罪事实尚未实行终了,系犯罪未遂。谢某某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依法可对其从重处罚;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却不思悔改,积极准备大量作案工具,以砸车、攀楼、撬窗等方式再犯盗窃罪,应予严惩。鉴于本案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本文来源: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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