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降低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

10.10.2015  15:13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我省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降低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产前检查费支付方式,将省直管单位的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0.5%降低到0.4%,职工不缴费。

参加省直管单位生育保险职工的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调整为定额支付,随生育津贴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