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7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和要求,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经营、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把信息公开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周期、决策活动的全过程,增强自律意识,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条 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统一由集团总部负责,并安排、监督所属企业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由集团总部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公开领导组,在董事会领导下设立信息公开综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企业应就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核查,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情况。
第五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企业应积极准备,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做到不缺位。
第六条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的,应于上市公司或发债企业信息披露后进行补充公开。
第二章 年度公开内容
第七条 企业基本情况包括:
(一)中文名称及简称。
(二)外文名称及缩写。
(三)法定代表人。
(四)股东名称(上市公司为前十大股东名称)。
(五)注册地址。
(六)经营范围。
(七)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八)网址。
(九)电子信箱。
(十)简介等。
第八条 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包括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净值、应交税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主要指标以及审计报告意见重要部分摘要。
第九条 薪酬情况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的主要工作经历;报告期末在企业领取薪酬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获得的税后报酬、员工年均收入水平等。
第十条 董事会报告摘要包括第八条、第九条内容,以及企业认为应当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事件包括:
(一)重大经营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重大产权变动。
(四)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热点事件。
(六)重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
(七)重大未决诉讼。
(八)利润分配。
(九)金融衍生业务等。
企业除对上述重大事件进行公开外,还应公开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十二条 年度财务预算和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主要指标。
第十三条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包括:
(一)经济责任。
1、经营责任
2、产业发展等
(二)安全责任。
1、安全理念和文化
2、安全举措
3、职业安全健康等
(三)创新责任。
1、创新体系建设
2、科研成果
3、科技人才培养等
(四)环境责任。
1、环境管理体系建设
2、清洁能源利用
3、节能降耗
4、矿山绿化
5、“三废”治理
6、环保设施建设、运行
7、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五)企业责任。
1、产品质量
2、员工情况
3、劳动保障
4、培训与成长
5、薪酬福利
6、纳税情况
7、扶贫救灾
8、党风廉政建设等
(六)未来展望。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等完成情况,省市重点项目投资额、投资进度等情况。
第十五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包括:
(一)重大投资。
(二)重大融资。
(三)资产抵押。
(四)质押及对外担保。
(五)对外提供借款。
(六)年度对外捐赠情况。
(七)境外投资等非日常经营性资金运作情况等。
第十六条 职工权益维护包括:
(一)全年劳动合同签订数。
(二)维护职工权益典型案例。
(三)职称评定办法及程序。
(四)人才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措施。
(六)全年工会工作情况概述等。
第三章 中期和季度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中期和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网址、电子信箱、简介等。
(二)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和财务会计报告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净值、应交税费、营业收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利润总额、净利润等指标发布。
(三)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年度任务等指标。
(四)环境保护情况包括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清洁能源利用、节能降耗、矿山绿化、“三废”治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环境保护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需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其他内部程序审议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带头,有人负责、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到制度到位,责任明确,纪律严明。把信息公开完成情况与岗位职责联系,并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标准,明确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容:
(一)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
(二)信息公开工作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职责。
(三)信息的编制、上报、审核及流程。
(四)信息保密审核措施及责任人。
(五)信息公开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
(七)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科学确定具体公开内容,对公开的信息负责,逐条审核,逐级把关,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又真实、准确、主动、及时。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充分重视社会、群众、舆论监督的作用。搭建交流桥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正确对待收到的各种意见建议。虚心接受监督,及时梳理收到的反馈信息,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信息公开领导组相关领导和人员培训,掌握信息公开与保密工作等必备知识。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应当通过信函或者送达等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责成专人负责书面答复工作。于收到申请公开信息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涉及到竞争性商业秘密等不宜详细公开以及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应书面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本企业网站和国资委及其他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网站公开信息保留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由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及其他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应督促指导企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采用听取汇报、抽查、实地核实等方式开展检查,并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企业年度业绩考核内容中,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对企业公开的信息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
第三十条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国资委及其他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视情节轻重和违规后果,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年薪等处理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