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打造阳光国企——《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信息公开 打造阳光国企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解读
对国有企业运行机制而言,信息公开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去年12月25日,阳煤集团已经率先在企业官网公布了2014年1至9月份工资、财务等重大信息。
与阳煤集团一样,今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职工权益维护情况……类似这样公众非常关注的问题,人们都可以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获得答案。
2015年1月1日起,《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法》)正式施行。目前,中央企业和全国省级国有企业都没有全面推开财务信息及有关重大事项公开工作,而我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在全国是首创。
《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有哪些?全面执行分哪些步骤?日前,记者就这些人们关注的内容采访了省国资委统评处处长贺静波。
破冰之举——
信息公开是打造阳光国企、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有效措施
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人民对于国企信息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国企必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结合山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我省把推进信息公开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在参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规定,研究并拟定了《信息公开办法》,决定在省属国有企业中率先全面推行重大信息公开,市、县两级也要在所属国有企业中推行这一制度。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这一重大理论的破冰之举。
贺静波介绍,《信息公开办法》的出台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调查草拟阶段、征求意见阶段、修改协调阶段;遵循了六个原则,即人民主权的原则,主动公开的原则,循序渐进、逐步全面公开的原则,真实的原则,准确的原则,及时的原则。
我省国有企业多、上市公司少是突出特点,信息公开能够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破口。推行国企财务信息及重大事项公开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是打造阳光国企、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也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途径。
贺静波坦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可以说是我省贯彻中央精神,在这方面先行了一步。企业信息公开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也是我省“依法治省”的重要组成内容。
积极稳妥——
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贺静波介绍,《信息公开办法》共21条,由5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任务,其中,按年度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第三部分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主要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组织领导、责任问责。第五部分是附则,对市、县人民政府公开企业信息、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做了规定。
据了解,信息公开分为3个步骤:首先在省国资委监管的23户省属国有企业集团以及省属金融类企业集团、省属文化事业类企业集团执行,之后在省属国有企业二级以下企业及各委、办、厅、局监管企业执行,最后指导各市、县制定出台所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并全面开展信息公开这项工作。
《信息公开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公开信息内容均为必须主动公开。同时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有企业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那么,《信息公开办法》中的公开方式是否充分考虑到了企业信息公开的安全性呢?
贺静波表示,《信息公开办法》第六条已经明确规定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包含了这些内容,是信息安全的保障。
适度有序——
信息公开内容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宽泛
“《信息公开办法》拟定虽然参考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但公开的内容比它更宽泛。”贺静波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中没有涉及到财务预算的有关内容。不过,《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只做了主要预算指标及完成情况公开的规定而没有做到全面预算公开。
贺静波表示,积极与稳妥并重是 《信息公开办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初期我们选择了比较成熟、具有较高操作性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同时结合我省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增加了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大额度资金运作情况、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并规定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年度预算和执行情况及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逐步进行“探索推进国有企业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4个月内完成并披露,为什么《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的是“6个月内”的问题,贺静波认为,从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中有5户 (均为煤炭企业,在省属企业中所占份额较大)为股权多元化企业,其章程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这些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所有财务等重大信息尚没有形成决议,企业公开的信息应当结合实际。
对于在《信息公开办法》中,为什么没有体现 “主要会计制度及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内容?贺静波解释道,主要会计制度及使用的会计政策和方法是很专业的内容,并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宜公开。(记者 张毅)
来源: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