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实行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政策

23.06.2014  18:48

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近日,我省实行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政策。

省级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省委、省政府组织的深入农村、企业、高校、部队等基层单位的慰问性演出;二是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要节假日惠民演出等公共演出活动;三是省直院团赴基层特别是贫困县开展的公益演出或惠民演出;四是省委、省政府举办的对外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五是省委、省政府委托的其他文艺演出。

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则和程序进行,分别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直接购买,即对于公益性演出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公开购买。承接主体可以是国有文艺院团、民营文艺院团,也可以是能够满足购买需要的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二是定向补贴,即对省直院团深入基层特别是贫困县开展公益演出或惠民演出,给予演出团体补贴。

直接购买的公共演出服务,由省财政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规定程序组织采购,中标演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演出;定向补贴的服务由省直院团根据演出计划进行演出。每年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申报的演出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按评估结果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购买公共演出服务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分类确定价格。购买价格和补贴标准根据市场变化和演出质量可上下浮动,上浮最高不超过20%。直接购买公共演出服务价格按艺术种类区分:戏剧类每场3-4万元,曲艺类每场2万元,歌舞类每场4万元,音乐类每场3-4万元,精品类每场6-7万元,调演剧目每场2-3万元,其他剧目按市场价格核定。省直院团赴基层特别是贫困县开展公益演出或惠民演出,分类给予补贴:戏剧类中晋剧、京剧每场0.8万元,话剧、舞剧每场1.5万元,曲艺类每场0.6万元,歌舞类、音乐类每场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