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宗教局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
21.08.2015 17:38
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局
(一)行政许可类(7项) | ||||||||
序号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 | 3400-A-00101-140000 | 筹备设立、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1.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 |
3400-A-00102-140000 | 1.2重建、改建、扩建寺观教堂审批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 ||||
2 | 行 | 3400-A-00201-140000 | 跨地区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2.1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3400-A-00202-140000 | 2.2跨设区的市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三条 | ||||
3 | 行 | 3400-A-00301-140000 | 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审批 | 3.1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6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项 | |
3400-A-00302-140000 | 3.2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 【行政法规】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第六条 【部门规章】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十一条 | ||||
3400-A-00303-140000 | 3.3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9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 ||||
4 | 行 | 3400-A-00400-140000 | 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天主教区审批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 | ||
5 | 行 | 3400-A-00500-140000 | 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审批 | 【行政法规】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三十条 | ||
6 | 行 | 3400-A-00600-140000 | 宗教院校设置初审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八条第一款 | ||
7 | 行 | 3400-A-00700-140000 |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签发正式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二)行政处罚类(14项) | ||||||||
序号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1 | 行 | 3400-B-00100-140000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2 | 行 | 3400-B-00200-140000 | 对全省性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
3 | 行 | 3400-B-00300-140000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4 | 行 | 3400-B-00400-1400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5 | 行 | 3400-B-00500-140000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6 | 行 | 3400-B-00600-140000 | 对宗教团体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7 | 行 | 3400-B-00700-140000 | 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8 | 行 | 3400-B-00800-140000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9 | 行 | 3400-B-00900-140000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条 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10 | 行 | 3400-B-01000-140000 | 对省级宗教团体未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 第十三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
11 | 行 | 3400-B-01100-140000 |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主要教职任职备案手续,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第四十一条 【部门规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属地 | |
12 | 行 | 3400-B-01200-140000 | 对宗教院校聘用的外籍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原则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十五条 【部门规章】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宗发[1998]052号;国家宗教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
13 | 行 | 3400-B-01300-140000 | 对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或持未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宗发[1998]052号;国家宗教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制定) 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
14 | 行 | 3400-B-01400-140000 | 对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及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 《宗教院校设立办法》(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 第十五条 | 1.立案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宗教事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全省性宗教团体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民族宗教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八~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一条 | ||
(三)行政奖励类(1项) | ||||||||
序号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1 | 行 | 3400-H-00100-140000 | 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表彰奖励 | 【规范性文件】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国办发[2013]6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晋纠办函[2010]2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办党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与省人社厅联合发文实施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晋办发[2014]34号)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二条 | 与省人社厅共同行使 | |
(四)其他类(4项) | ||||||||
序号 | 职权 | 职权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 | 3400-Z-00100-140000 | 全省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或注销备案 | 【行政法规】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 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九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 | ||
2 | 其 | 3400-Z-00200-140000 |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及兼任两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注销备案 | 【部门规章】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第四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 第十二条 | ||
3 | 其 | 3400-Z-00300-140000 |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初审 |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67项 【部门规章】 《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 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反馈信息;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九条 | ||
4 | 其 | 3400-Z-00400-140000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初审 | 【部门规章】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宗发[1998]052号;国家宗教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制定)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可组织 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转报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监管责任:及时处理国家宗教事务局的反馈信息;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七~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第七十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国宗发[1998]052号;国家宗教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制定)第十条 第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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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民族宗教局
21.08.201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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