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任务申报工作的通知

17.03.2017  14:00
晋教发〔2017〕7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校,相关申报方:
  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17〕3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我省“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任务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省“十三五”时期高校设置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省十一次党代会总体部署,按照省委“一个指引、两手硬”重大思路和要求,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以《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为依据,以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主题,以提升高等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为主线,坚持优化存量、做优增量,着力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为全省实现振兴崛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拟申报的高校设置任务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完善本科学校设置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要符合我省和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安排部署和区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需要。
  三、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推进民办高等学校体制改革,加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政策倾斜。社会力量申报举办普通高校,须符合三个方面基本要求:一是举办者具有明确的教育理念、办学思想和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定位清晰。二是举办者能够提供充足资金来源和保障,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运行经费。三是学校具备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特别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的专任教师队伍。
  四、“十三五”时期,严格依据标准审批“学院”更名“大学”;继续坚持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高等职业学校,也不与高等职业学校合并;高等职业学校原则上不升格为本科学校,不与本科学校合并,也不更名为高等专科学校的基本政策;对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急需提升其办学层次,且学科专业设置具有不可替代性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设置标准要求审批设置为民办本科学校;对于个别科类特殊、在我省高等教育结构布局中具有重要补充和完善作用的成人高校,可单独改制为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高等职业学校;对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办学行为规范的独立学院,鼓励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程序,申请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学校。
  五、“十三五”时期,要坚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的严肃性,年度高等学校设置工作,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等相关事项,均须严格按照高校设置规划有序实施,未纳入设置规划的高校不予受理。“十三五”时期,全国不分区域和办学体制,教育部每年在9月30日前集中受理一次普通本科学校的设置申请。纳入规划的专科层次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由我厅负责向教育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工作。备案通过后,方可正式建校招生。
  六、“十三五”时期拟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的高校,要根据隶属关系分别申报。省教育厅管理的,由学校向我厅申请;省级其他部门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向我厅申请;设区市政府管理的,由市政府向我厅申请;社会力量举办的,由举办者向我厅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学校办学现状、拟设名称、办学层次;办学定位、专业设置、服务面向、培养目标;办学规模、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
  2.论证报告:主要包括拟设立高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规划要点等;
  3.已举办有高等学校的设区市政府,还须提交自身支撑保障能力分析以及对现有高校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保障的情况说明;
  4.属社会力量举办的高校,还须提供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有关申报主体须在3月31前向省教育厅提交正式申请,并附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我厅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和省领导批示精神,组织专家组对拟设置高校逐一进行评审后形成我省高等学校“十三五”规划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教育部备案后,作为我省“十三五”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基本依据。
  联系人:闫毅,0351-3046560
   山西省教育厅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