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我省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我省已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未来,我省将通过规模控制制止违法违规和超规模举债。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城建等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性债务管理今后将分级负责,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将是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债务管理。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举债采取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将由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我省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上级政府负责核定下级政府的债务规模。下级政府在核准的债务规模内,依法合规举借政府债务。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和超规模举债。还将严格限定政府债务资金用途,其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或置换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另外,对规模控制和举债程序方面也进行了规范。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确定省级债务规模、具体项目和市县债务总限额。市、县政府在上级政府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使用政府债务,列入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意见》提出,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确需将政府负有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划转为政府债务的,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利等也一并划转。未来,我省还将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记者 要维维)
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