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公告 (第5期)

29.08.2016  12:33

  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5日生产的忠民花生芝麻调和油被检出过氧化值和邻苯二甲酸二丁脂超标,我局接到该批次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按照规定程序,立即责成企业所在地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5月5日生产忠民花生芝麻调和油共12瓶,货值288元,已全部销售。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全面排查原因并限期整改,同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该公司立即对不合格产品组织召回,共召回9瓶,其余3瓶被抽检所用。
  (二)原因排查、整改查处情况
  经企业排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一是库房内通风不好,储存温度过高;二是生产使用的塑料管软化。该企业积极整改,增加库房的通风设施,降低产品的储存温度,并将塑料管更换为金属软管。经复查,已全部整改到位。
  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现场检查情况
  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山西九德实业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瓶,被抽检3瓶,其余9瓶全部召回。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同批次产品。该经营企业能提供该产品的进销货台账记录、购进票据及检验报告。
  (二)原因排查、整改及查处情况
  经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后,认定该公司对该批次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完整、索证索票齐全,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