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 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就我省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生产许可换证申请。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向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四、从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停止生产化妆品。原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一律作废。
五、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公告执行。
六、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特此公告。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