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司法工作办法7月1日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详解八大特点

01.07.2016  01:48
  本报讯(记者 郭晶)《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6月28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永林就办法颁布出台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特点作了详细解读。

    “这个办法的出台,对于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效预防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腐败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李永林这样说道。

    据介绍,办法主要有八大特点:明确了监督司法工作的主体,即“常务委员会决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监督司法重要日常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司法工作。”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即办法第5条规定的十二个方面。建立了监督司法工作机构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了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履职报告制度,办法第15条规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回应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情况。根据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建立了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完善了公民、法人对于案件的申诉及对司法工作人员控告和检举的处理程序。建立了司法专业代表小组制度。建立了法律专家咨询小组制度。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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