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设备合同
合同书
需方: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供方:大同市城区鼓楼电脑城利刚电脑服务部
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意见的询价采购,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 (元) |
备注 |
1 | 红外一体摄像头 | 海康 | 5 | 个 | 820 | 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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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硬盘录像机 | 海康 | 1 | 台 | 2360 | 2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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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示器 | LG | 1 | 台 | 160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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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线材 | 国标 | 1 | 批 | 3795 | 3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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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捌佰伍拾伍元整
(小写):11855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化,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货到验收一次付款。
- 交货日期:签订合同后15日内
2、交货地点: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五、交验
1、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及时进行解决。
2、依据合同清单,对其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3、供需双方共同完成设备验收。
六、需方责任
1、组织验收并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有需要时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七、供方责任
1、提供全部合格产品。
2、严格依据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此合同尽事项,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并经协商无效,提出方应向对方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3、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延期履行,协商不成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上诉。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 合同经供、需方代表签章后即行生效。
- 本合同一式五份,需四份,供方一份。
-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需方(章) 供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何利刚
委托代理人:宋直秉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收费站 地址;城区鼓楼电脑城254号
电话; 15735259956 电话:13353525871
日期: 日期:
账号:157 3810 1030 0000 0067 47
行号:4021 6201 1904
开户行:北都农商行永泰支行
全称:大同市城区鼓楼电脑城利刚 电脑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