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打造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不履行报告义务将严肃追责
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我省将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
家庭监护:不满十六周岁的不能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乡镇政府:一人一档,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通过开展全面摸底排查,熟悉、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建立翔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等。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和动态,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等。
中小学校:实施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定期联系制度和结对帮扶制度,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
学校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实施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等。
强制报告:不履行报告义务将严肃追责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
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应急处置: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调查
根据调查情况,公安机关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
如,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等。
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等。
干预机制:有关人员、单位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