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子被纳入信用黑名单 状告信用合作社胜诉

29.05.2016  17:38

    一笔30万元的贷款,是否归还,借贷双方各执一词。因为不良记录,双方还闹上了法庭。26日,记者从山西长治市襄垣县人民法院获悉,对于赵某已经还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男子赵某,44岁。2007年6月29日,赵某在原襄垣县某信用合作社(现名称为山西襄垣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贷款30万元。2008年10月30日,赵某已全部归还,被告出具有归还贷款的手续。

    2015年9月,赵某因做生意贷款时,被一银行以有贷款未还的不良信息并上了黑名单为由拒绝发放贷款。赵某所交保证金5万元,不予退还。

    赵某认为,自己已将贷款全部归还,而襄垣某商业银行却将他列入征信中心不良信息黑名单,已对自己构成侵权。赵某对该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在被告处贷款30万元已归还的事实。要求原告不再承担还款责任,并从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删去原告贷款不良信息,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对此,山西襄垣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处无原告已经偿还30万元贷款的记录。由于原告未偿还贷款,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中记录原告不良信息属正常行为。

    法庭上,相关证据显示,原襄垣县某信用合作社出具的收款证明,原告赵某已向被告还款30万元的事实,该证明加盖有“山西省襄垣县某信用合作社”的印章,并有时任襄垣县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郭某的亲笔签名。

    对于这份证据,襄垣某银行认为,其内容不符合银行偿还贷款的形式,系郭某个人行为。郭是否将钱交给银行,没有还款记录,不能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偿还借款。郭某因金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临汾监狱服刑。开庭过程中,法院向在监狱服刑的郭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笔录中记载,郭某认可其任襄垣县某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原告在该社的30万元贷款已由其收回,是否入银行账户记不清了。

    法院认为,作为信用社主任的郭某,对公章有保管的权利,也对公章的使用有监督的义务。原告向郭某还款后,郭某出具的还款证明既加盖有该信用社的公章,亦有其本人的签名。对原告而言,其对信用社贷款、还款的操作流程并不熟悉,更无辨别公章真伪的能力,其认为已经向被告还清贷款的理由充分。法院对原告已经还清贷款的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判决,被告山西襄垣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原告赵某的贷款未还不良信息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予以删除。山西襄垣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 郭卫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