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20.12.2016  23:03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全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电子商务发展已经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同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现,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根据中央决策部署,电子商务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于2013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电子商务法草案起草,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和共识,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争取良法管用、尽快出台。

    一、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明确提出制定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多次出席互联网有关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了许多重要论断和具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并提出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2000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网络安全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立法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和2016年工作计划。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共提出有关代表议案25件、建议133件。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各部门、一些省市也相继出台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国务院发布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并陆续出台“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针对跨境、农村等电子商务领域开展了多项试点。“十三五”规划将“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作为单独一篇,提出要发展现代互联网产业体系,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方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新形态。

    二、电子商务立法十分重要、非常紧迫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催生电子商务立法。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持续多年保持高速发展,有力推动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促进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扩就业、惠民生、促扶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2690万人;互联网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鼓励、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和创新,迫切需要电子商务立法。

    电子商务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紧逼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现。一是法律体系和商业规则有待完善,缺乏具有权威性、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律。二是市场秩序有待规范,交易环境需要健全完善,损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交易纠纷和商业冲突增多。三是管理体制有待理顺,原有管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交易安全保障亟待加强。通过电子商务立法规范市场秩序已经迫在眉睫。

    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迫切需要立法。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科学发展、依法规范、加强引导。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十分突出,社会各界反映较为集中。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明确消费者享有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权利,鼓励和规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形成符合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的规范约束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同时也要通过立法来保障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按照政府最小干预原则,推动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有机结合,为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互动创新奠定制度基础。

    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开展电子商务立法工作,组织成立由国务院十二个部门参加的电子商务法起草组。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吸纳地方人大、院校专家、部分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组成立后,对电子商务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选定电子商务立法十六方面重点课题进行研究,形成三十多份有份量、有深度的研究报告。在课题研究基础上,电子商务相关部门、地方人大、高校、电商企业、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形成四份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和两个版本的草案建议稿。起草组把广泛听取意见贯穿于起草的全过程,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梳理、充分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的经验做法,先后召开两次国际研讨会,邀请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和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专家,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进行了专题研讨。

    草案建议稿整合形成草案初稿后,经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九易其稿,最终形成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2016年4月29日,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草案。此后,将草案发到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广泛听取当地有关部门、企业、专家特别是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各地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2016年7月19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49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之后根据委员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国务院办公厅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的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对重点问题进行了协调沟通和修改,形成目前的草案。201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电子商务法起草领导小组组长吕祖善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说明,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四、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

    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激发电子商务发展创新的新动力新动能,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立开放、共享、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草案分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科学合理界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顺利实现,关系到整个电子商务法总体框架设计,应综合考虑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中国的现实国情并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综合各方意见,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产品交易和无形产品交易(如数字产品);服务交易是指服务产品交易;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电子商务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尽量不留法律空白;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草案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统计,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草案着重对第三方平台作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形式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二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围绕电子商务的交易与服务主要有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关于电子合同,草案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规则、电子合同的订立、自动交易信息系统,以及电子错误等内容。关于电子支付,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关于快递物流,草案明确了快递物流依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强化电子商务交易保障。草案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一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数据信息交换共享,保障数据信息的依法有序流动和合理利用,强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用户个人信息应采取的相应保障措施,并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利用及其安全保障作出明确要求。二是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四是争议解决。电子商务纠纷除适用传统的方式外,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有利于完善我国对外开放战略布局和对外贸易优化升级,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国家鼓励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草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形,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国务院应当建立电子商务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电子商务治理要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的作用,实现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即要体现电子商务管理创新,运用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管理办法。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电子商务市场治理。

    我们要从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要从实现全方位高层次开放型经济、全面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的高度认识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责任编辑: 向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