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电动车未办交强险应否加重赔偿责任
当前,两轮、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情形屡见不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电动车没有办理机动车交强险,那么,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
肖某是专门为几家个体超市送货的快递员。为了降低成本,节省资源,又能方便快捷地送货,肖某花6000元购置了一台加重型两轮电动送货车。2016年11月5日早晨,肖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一无红绿灯的路口转弯时,将散步的周老伯撞伤。事故发生后,警方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肖某的电动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两轮电动车属机动车。”据此,警方出具责任认定书,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老伯负次要责任。周老伯经送医院就治,确诊为:左足开放性损伤;左足多发性骨折;左足多发跖骨、楔骨骨折;左踝关节撕脱性骨折。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老伯构成9级伤残。因涉及赔偿数额大,双方协商调解时,肖某同意按70%责任赔偿周老伯合理范围内的经济损失。可周老伯却认为,既然肖某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交强险而未办的,车主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这个限额部分,双方才按责任比例承担。协商未果,周老伯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庭。法庭上,肖某称其购买电动车后,曾到某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但保险公司以该电动车未依法办理机动车牌照,不符合办理交强险的条件为由拒绝。肖某认为,既然电动车不在交强险范围内,那么,周老伯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责任不在自己。周老伯则认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无一例外都必须办理交强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肖某未办理,就应当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解释隐含的逻辑内涵包括,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这一法定义务系投保义务人可控之事项,即投保人通过自力行为即可顺利履行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但本案中肖某未能投保属于自己不可控的范围。虽然肖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但这是警方在处理交通违章和违法事宜并实施行政处罚时凭借的依据。由于两轮电动车并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机动车目录,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注册登记,实践中,保险企业也不予办理交强险,此种情形并非电动车所有权人的原因造成。正是因为涉案电动车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保险手续时无法按照机动车对待,故周老伯主张肖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确定周老伯的各项损失为16万余元后,法院判决肖某按70%责任赔偿周老伯11.4万余元。
本案中,肖某未投保交强险并非其主观意愿所致,而系客观因素造成的,这种未投保状况本身不具有可责难性,投保义务人亦不得因此被加重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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