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4.07.2016  12: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16号)、国家六部委《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Demand  Side  Management,简称DSM)是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是从全省销售电价代收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的标准提取的资金。

      第四条    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业务管理工作。负责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支持方向和内容,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负责本辖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申报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的筹集和资金的拨付工作,会同省经信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基金的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投集团)负责管理以特别流转金方式支持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负责从各市经信委建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投资计划,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开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    专项基金收缴

      第七条    各市供电分公司、各县级供电分公司(包括省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在每月收缴电费后,使用《山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当月实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的20%就地直接解缴省级国库,作为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

      第八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按省级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基金收支管理。收入列“1030144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科目,支出列“2120999其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安排的支出”科目。

第三章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电力用户节电技术改造;

      (二)购买使用节电产品;

      (三)节电新产品的开发生产;

      (四)用电企业实施有序用电、需求响应;

      (五)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六)以低谷电蓄能技术为主的电能替代工程;

      (七)电力需求侧管理宣传、培训;

      (八)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评估及专家评审;

        (九)电力需求侧管理调研及软课题研究;

      (十)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条    属竞争性领域的项目,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以特别流转金形式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一般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50%,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晋财建〔2012〕109号文件执行。

      属公益性、管理类项目,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以补贴形式予以支持,其中,企业电能信息数据采集系统建设补助金额一般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

第四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调减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范围,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省经信委按照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年度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补贴资金和特别流转金分配比例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接到省经信委资金分配计划后,结合基金入库情况下达资金拨付文件。

      第十三条    以特别流转金形式支持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委托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投集团)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到期收回的特别流转金,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    山投集团从各市经信委建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及投资计划,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监督资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报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以特别流转金形式支持的专项资金,由财政厅根据省经信委资金分配计划将资金拨付山投集团。山投集团完成特别流转金支持项目的资金下达后,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以补贴形式支持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由省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采取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投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论证,制定补贴资金分配计划。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对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基金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山投集团负责对以流转金形式支持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向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经信委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公开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等信息。

      第二十条    省经信委要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市经信委的业务指导和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级经信部门负责属地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库的建设和补贴项目的申报及监管,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加强对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复核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并根据工作实际,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实施的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复核本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是否存在多头申报、重复申报等问题,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配合完成省财政厅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20日起施行,执行期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按照专项资金设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原《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