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对生态脆弱扶贫县取消GDP考核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活动,应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之相抵触。”5月17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也成为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须占全省国土面积30%以上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资源使用上限和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
《条例》规定,编制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遵守生态保护红线。若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以及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造成损失或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同时,《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并保障其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
实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条例》规定,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生态文明建设效果也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目标。根据《条例》,县级以上政府将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逐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化和集约化,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提高资源产出率。开发区、产业园区要加强循环化改造,实现产业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理。《条例》还要求完善环境保护设施,发展绿色产业,建设循环经济基地。
《条例》还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将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条例》同时规定每年6月为贵州生态文明宣传月,各级政府还应通过世界地球日、环境日、湿地日、低碳日、节水日以及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体宣传活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
责任编辑:刘振华 审核:刘振华 审定:张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