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日期未标注 顾客退货获支持

15.03.2016  10:02

 

本网3月15日讯(申红霞 周玉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权益受到侵害,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某超市退还原告吴某货款468元;原告退还所购30年陈酿青花瓷白酒一瓶。

2015年11月16日,原告在被告所属分店购买了48度三十年陈酿青花瓷500ml酒一瓶,后发现无生产日期。故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还购买商品款46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4680元。被告某超市辩称,涉案商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只是存在标签的瑕疵;被告并非明知标签瑕疵,且尽到了对商品的验收和审查义务,标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原告不是合法的消费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购买酒的行为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被告所述原告不是合法消费者,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案所涉商品未经权威的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亦无证据证明该商品可能会对人身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所以,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应属于食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的食品,不能认定为不安全食品。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购商品款468元的请求,同时原告应退还被告所购商品。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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