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5件,其中1件为监督案;其他64件为立法案,其中24件要求修改8部法律,40件要求制定18部法律。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后,我委即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了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在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关心指导并亲自参与下,按照认真务实办理好代表议案、提高议案办理质量的要求,拟定了工作方案。对议案中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议案,抓紧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力争如期提请审议;对未列入立法规划的其他议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在工作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和建议,并邀请代表参加有关调研,进一步听取代表意见。2015年10月30日,我委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5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关于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已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
2.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进行初次审议。
二、30件代表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3.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的议案8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可通过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一并解决。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拟于2017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还将积极促进黑土地地区制定保护黑土地的地方性法规。
4.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9件。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负责提请审议。我委将促进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5.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垃圾分类回收法的议案7件。议案所提意见建议可通过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一并解决。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已经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我委已经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正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6.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5件。土地管理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我委已提前介入,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将积极促进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7.关于修改测绘法的议案1件。测绘法修改已经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我委已经提前介入修改工作并开展了专题调研,将积极促进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工作,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1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8.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的议案1件。饮用水安全问题关系人民健康,社会普遍关注。我委将继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对饮用水安全立法研究论证工作,促进其尽早纳入立法规划。
9.关于制定南极活动管理法的议案1件。对南极开展立法有利于维护我国权益和规范管理极地活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南极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在条件成熟时纳入立法规划。
10.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4件。开展长江流域立法对于强化长江水资源治理、保障长江流域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委将继续开展长江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将长江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11.关于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的议案2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对防范环境风险和实现对有害化学物质监管意义重大。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列入立法规划。
12.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2件。随着环评体制改革的深入,环境影响评价法存在明显不足,并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内容存在冲突,亟待修改。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
13.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环境教育立法对提升人民群众环境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适时将制定环境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
四、1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建议加强现行相关法律实施力度,完善配套法规,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14.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4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研究包括湿地在内的生态区域保护立法问题,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15.关于制定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的议案2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制定工作,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16.关于制定国家空间规划法的议案1件。国家空间规划立法涉及范围广、领域宽,涉及多部门职责,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并开展立法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17.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2件。地下水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制定中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将地下水资源保护列入规范范围。
18.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需要通过加大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力度予以解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19.关于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议案1件。目前有关方面对制定生物安全法还存在不同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并做好生物安全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20.关于修改海岛保护法的议案1件。我委将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现行法律宣传与实施力度,总结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加大对法律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21.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已经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建议先制定实施相关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
22.关于制定渤海湾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我委今年已经组织了渤海湾环境保护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
23.关于制定山区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山区生态系统保护是国家整个生态系统保护的组成部分,相关立法可在国家生态整体立法中一并考虑,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研究论证我国生态立法问题,力争早日将生态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24.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开展法律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
25.关于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现行法律实施力度,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26.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议案1件。我委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做好有关法律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并加大完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力度,同时积极促进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五、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检查法律实施项目,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并已经完成
27.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已经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陈昌智、沈跃跃、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带队进行了检查,陈昌智副委员长已就检查情况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做出报告。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65件,其中1件为监督案;其他64件为立法案,其中24件要求修改8部法律,40件要求制定18部法律。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闭幕后,我委即成立了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了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议案办理工作会议。在陈昌智、沈跃跃副委员长关心指导并亲自参与下,按照认真务实办理好代表议案、提高议案办理质量的要求,拟定了工作方案。对议案中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议案,抓紧立法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力争如期提请审议;对未列入立法规划的其他议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在工作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和建议,并邀请代表参加有关调研,进一步听取代表意见。2015年10月30日,我委召开第十八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5件代表议案提出的2个立法项目,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
金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第4号)。议案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是涉及履行我国条约义务、维护国家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加大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立法的工作力度,尽早出台这部法律。
2013年9月,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我委高度重视该法的立法工作,按照立法规划关于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认真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探矿和勘探规章,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咨询意见等国际规则,比较研究了国外相关立法;先后赴10余个省市调研,深入科研院所和企业,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专题讲座,并开展了多个立法项目论证工作。在大量调查研究,征求各部门、地方人大、科研单位、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草案。议案所提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已经有所体现。2015年7月28日,经全国人大环资委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5年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
周建元、侯蓉、姜健、罗胜联等127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147、235、274、346号)。议案提出,2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野生动物保护法也需要随之做出一些调整。建议应当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规定禁止虐待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增加野生动物疾病防控规定,建立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更新机制,明确涉及野生动物的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013年9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我委高度重视,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成立了法律修改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领导小组先后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法律的修改建议;赴海南、广西、云南、黑龙江、吉林、湖北等地开展调研,征求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的修改意见;听取中国科学院动物所、水生所、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等单位专家讲座;围绕栖息地保护、人工繁育和损害补偿等重大问题召开专题论证会和开展实地调查;并征求了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以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为指导,按照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强化责任的原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将现行法律由四十二条增加到六十条。代表议案中提到的禁止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加强栖息地保护、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加强人工繁育管理、野生动物损害补偿、加大法律责任等建议都已经采纳,在修订草案中做了规定。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环资委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议程进行初次审议。
二、30件代表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的议案8件
金华、戴天荣、史贵禄、王家娟、傅企平、白红战、王馨等24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的议案8件(第3、7、39、104、129、360、398、491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已经严重影响到耕地质量、食品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加快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刻不容缓。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但其已满足不了现实需要,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标准体系、对不同用途土地污染的分类处理、土壤污染的责任分担、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确定等问题,需要专门立法予以确定。
我委认为,土壤污染防治,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污染事件呈多发态势,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国家生态安全构成威胁。我委高度重视并努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我委在2013年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为了促进起草工作的顺利推进,又牵头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成的部门联席会议和工作组,还成立了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
我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题调研。2014年,陈昌智副委员长、沈跃跃副委员长带队分赴山东、辽宁、湖南、河南、福建深入调研,同时环资委又组织调研组分别到江苏、山西、湖北、广东进行调研,对土壤环境污染的基本状况、各地土壤污染防治情况、土壤污染防治的紧迫性,以及防治工作和法案起草工作所面临的突出问题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二是起草征求意见稿。我委委托环境保护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并邀请了国务院十一个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召开座谈会,听取对草案建议稿的意见,拟定专题论证题目,开展专题论证,并在此基础上起草征求意见稿。三是听取专题讲座。通过在调研中、全委会期间安排专题讲座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我国土壤环境监管的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制定情况,以及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研发应用情况。四是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建设明显滞后的现状,起草领导小组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建议湖南、湖北、广东、山东、河南、吉林、福建等省先行探索。有的省已有初步成果,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提供了实践基础。
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拟于2017年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土壤环境监测、重金属污染、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污染治理等意见建议,十分具有针对性,我委将在法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我委还将积极促进黑土地地区制定保护黑土地的地方性法规。
(二)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9件
张全、陈保华、丁焰章、姜健、袁敬华、张玉珍、傅企平、秦希燕、魏小东等28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9件(第26、221、223、272、291、356、366、380、494号)。议案提出,我国水环境总体形势十分严峻,许多水域的环境容量超载,一些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低于五类,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一些饮用水水源存在安全隐患,城镇居民饮用水污染问题时有发生。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进程,以立法形式明确建立以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政策目标,优化水资源费、水费、污水处理费、排污收费在综合水价中的结构,有效统筹跨行政区尤其是跨省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负责提请审议。我委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工作。2015年4月16日至17日,我委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环资委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情况交流座谈会”。各省区市人大与会同志对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5月至6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报告分析了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了加强法律实施、改进防治工作和修改完善法律的重要建议。我委还召开水污染防治法修改领导小组会议,听取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工作进展的汇报,了解建议稿草案的起草情况。
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研究吸收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环境保护法提出的新要求,坚持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目标,深入研究和梳理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共性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要与新环境保护法衔接好,突出重点,着力强化城乡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并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注重引导和提高全社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努力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我委将促进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垃圾分类回收法的议案7件
朱国萍、金钢、刘桂凤、徐谦、王世伟等15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议案5件(第27、123、146、232、315号)。议案提出,我国资源严重短缺、环境污染严重,对一次资源利用中剩余物质和废弃产品利用无明确规范,回收体系不健全。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是解决我国环境污染、资源供给不足和严重浪费的根本途径。建议立法明确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确立财政、税收支持和特殊优惠政策,建立回收处理体系等。
史贵禄、郝萍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垃圾分类回收法的议案2件(第101、400号)。议案提出,我国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混合收集,回收利用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资源浪费,占用大量土地资源,产生多方面污染。建议制定垃圾分类回收法,确立以法律约束为主、教育引导为辅的联动机制,明确垃圾分类回收的基本制度,强化政府职责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等。
我委就议案所提建议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一致认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资源浪费造成的环境破坏和资源紧张问题日益凸显。在新形势下,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加强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是必要而迫切的。对垃圾分类回收问题,有关部门认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有利于减少末端垃圾处置量,推动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当前我国关于垃圾分类处理的立法比较分散,一些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垃圾分类综合利用工作的需要。
我委认为,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代表议案对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必要性以及我国资源紧缺和浪费严重的严峻形势分析深入全面,相关立法建议对于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立法工作具有重要借鉴价值。我委自2013年起即开展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立法的前期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经过与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论证并报中央批准,2015年6月,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已经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提请审议。我委已经成立了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正在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起草中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争取尽早形成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我国资源综合利用事业和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同时,我委认为,加强包括垃圾在内的各类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立法,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十分必要。涉及资源回收的有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我委建议将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在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一并考虑。
(四)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5件
薛少仙、张加春、戴仲川、买世蕊、李培忠等15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5件(第225、227、349、407、510号)。议案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缩小土地征用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等土地管理基本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
国土资源部认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迫切需要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进程。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未来将在全面吸收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基础上,配合推动法律修改。
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我委自2009年开始就土地管理法修改进行过多次专题调研,并提前介入,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我委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大量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我委将积极促进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起草工作,并注意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将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争取使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
(五)关于修改测绘法的议案1件
霍金花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测绘法的议案1件(第401号)。议案提出,地理信息非法采集、加工中损害国家利益事件时有发生,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危害国家安全问题突出,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顺,建议尽快修改测绘法。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为,修改测绘法的现实需求十分迫切,修订时机基本成熟,目前已经形成的修正案草案送审稿针对卫星导航定位、地理国情监测、监督管理、地理信息服务共享等内容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该局赞同霍金花等代表的议案,建议进一步加快推进测绘法修改工作。
我委赞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意见。目前测绘法修改已经列入调整后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提请审议。我委已经提前介入修改工作并开展了专题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修改工作,注意吸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委将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争取使修改后的测绘法尽快出台。
三、1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6个立法项目,建议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一)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的议案1件
胡季强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要求制定饮用水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51号)。议案提出,饮用水安全立法已经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制定饮用水安全法有利于切实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水安全法律体系;有利于使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制定饮用水安全法必须凸现预防为主,明确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与生态平衡相结合,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最佳适用技术原则。
水利部认为,近年来,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2008—2020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定期组织流域机构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安全评估等工作,但总的来说,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的规定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还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全面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环境保护部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江河湖泊污染形势严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保护区制度落实不到位,水环境监测及应急防控能力滞后,难以满足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形势的需要。环境保护部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政策,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系统性、整体性考虑不足,饮用水安全立法十分迫切。
我委认为,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大问题,社会普遍关注,国家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就水安全保障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不能把饮水不安全问题带入小康社会。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2015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饮用水安全包括水源地、供水设施、农村饮水安全等各个环节,涉及水质保护、水量保障、水源涵养及生态保护、工程运行及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加大对饮用水安全立法的研究,尽早完善饮用水安全立法。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如必须凸显预防为主、明确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与生态平衡相结合、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最佳适用技术原则等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性较强,我委将继续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开展对饮用水安全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促进其尽早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二)关于制定南极活动管理法的议案1件
金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南极活动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8号)。议案提出,为履行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相关义务,维护我国极地权益,保护南极环境,加强对我国南极活动的管理,促进南极的和平利用,迫切需要制定我国关于南极活动管理的专门法律。
国家海洋局认为,我国是《南极条约》的缔约国,也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的成员国。根据南极条约及相关议定书要求,“各缔约国应在其权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通过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行政行动和执行措施,以便保证遵守本议定书”。目前,在《南极条约》的29个协商国中,只有波兰、印度和中国还没有进行南极立法,而且在我国之后成为协商国的国家均有了专门的国家立法。其中,20个国家拥有议会制定的南极相关法,主要内容涉及南极领土、环境保护、资源、科学技术及其他活动。迄今,我国已建立了4个南极考察站。每年的考察员和游客都在不断上升。国家海洋局认为,南极国内立法的缺失不利于维护我国权益,也不利于规范管理日益增长的极地活动。
我委同意国家海洋局的意见,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南极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条件成熟时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4件
陈晶莹、姚海同、刘雅鸣、傅琼华等12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长江法的议案4件(第24、25、149、425号)。议案提出,长江流域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分突出。长江经济带沿江流域的水环境状况仍十分严峻,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破坏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迫切需要制定专门的长江法,统一规范长江流域的经济活动、管理活动,调整长江流域开发、利用、保护和污染防治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证长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并满足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水利部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对保障国家水安全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当前,长江流域管理法规尚不健全,已有社会法律法规存在操作性不强、衔接不够的问题。面对长江经济带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流域管理体系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涉水管理体制机制亟待创新,执法监督亟待加强,流域管理手段亟待优化提升。开展长江流域立法,对于强化长江水治理、保障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水利部已经组织开展了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
我委认为,长江流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开展长江流域立法,有助于促进流域开发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建设,为解决长江流域突出水安全问题提供支持和保障。长江流域立法具有涉及省级行政区多、流域面积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高、跨部门跨地区协调任务重等特点。我委高度重视长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一方面将积极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以长江法立法前期研究为中心,做好相关专题研究,推进综合性的长江法立法进程。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性较强,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有关长江流域立法中认真研究,充分予以考虑。我委将继续开展长江流域立法研究论证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将长江流域立法列入立法规划。
(四)关于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的议案2件
陈蒙蒙、张玉珍等7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的议案2件(第65、354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有4.5万余种化学物质在生产和使用,绝大多数化学物质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特性还未被识别就进入了生产和生活领域。尤为严重的是,一些具有明确危害性的有害化学物质仍在大量生产使用,给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带来极大风险。建议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填补我国现行环保法律空白、从根本上遏制有害化学物质污染。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环境保护部认为,当前我国化学品环境和健康风险防控形式非常严峻。现行相关法律侧重于对化学污染物末端污染控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主要侧重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安全与事故防范,未充分考虑环境及健康危害。建议通过立法建立化学品危害识别、风险评估、限制淘汰及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国家安监总局认为,制定相关法律非常必要、十分迫切。建议将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对化学品进行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权过程监管。
我委同意上述国务院部门的意见,在当前形势下,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的意义重大。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同时,部分化学品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性。近年来,虽然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但总体上看,工作基础仍相对薄弱,特别是防范环境风险的法律缺失,难以实现对有害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列入立法规划。
(五)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2件
吴青、陈蒙蒙等8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议案2件(第90、160号)。议案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实施以来,在源头控制污染,推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不断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该法也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包括规划环评要求比较原则、法律内容重审批轻监管、审批和中介机构管理存在漏洞、公众参与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追究偏软等,并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有关内容存在冲突,需要尽快予以修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环评制度在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调整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并切实与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有效提高环评工作的行政效能和行政效率,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问题。代表议案对此所作的具体分析很有现实针对性,所提出的具体法律修改建议,包括合理划分环评事权、修改审批内容和程序、强化规划环评约束力、简化环评报告书内容、改革环评中介管理方式、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定、严格法律责任追究,符合当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为此,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环评体制和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抓紧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六)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
王麒等3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391号)。议案提出,国家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应考量生态意识文明建设、生态行为文明建设和生态制度文明建设三个层面协同推进,以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切实效果和持续有序。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系统的环境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提到有关环境教育的内容,但在主体和内容上存在较大欠缺。建议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环境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保护部认为,加强环境教育立法,促进环境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引导公民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维护公众环境健康权益,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目前,地方的环境教育法制建设已取得积极进展,新环境保护法在加强全民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的要求。为此,环境保护部将尽快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加快推动国家环境教育立法进程。教育部认为,对广大公民开展环境教育非常必要,建议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依托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的环保教育机制;加大新闻宣传力度,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真正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健全环保标准和工作程序,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我委认为,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等。落实这些要求,迫切需要在环境教育领域积极开展立法实践。环境教育立法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对动员人民群众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建议适时将制定环境教育法列入立法规划。
四、1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建议加强现行相关法律实施力度,完善配套法规,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一)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4件
胡季强、王继超、杜国玲、阎建国等123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湿地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50、53、271、427号)。议案提出,湿地是陆地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之一,在涵养水源、调节径流、控制污染、改善气候、保护生物、美化环境等方面有着其他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缺乏法律保护,对湿地的不合理开发非常普遍,导致我国天然湿地面积锐减、污染严重、生物多样性受损、功能退化。建议尽快制定湿地保护法,完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维护湿地面积,恢复湿地功能,确立对湿地整体保护、优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原则,明确湿地保护的职责和责任。
我委专门就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目前我国湿地保护立法仅见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划为自然保护区的湿地规范了保护措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了本行政区的湿地保护条例或者规定,2个省通过了湿地公园管理法规,还有些省、自治区针对区域内的个别重要湿地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我委对立法最早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情况开展了调研,有关地方政府反映,很多湿地在土地管理类型中都被划为“未利用地”,由于没有保护的法律依据,地方立法在诸如保护责任划分、保护机构设置、保护经费落实以及生态补偿、土地用途管制等方面的要求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实际保护力度和保护效果上都无法达到期望的要求。面对我国湿地快速减少的严峻现实和地方保护法规面临的困难,我委认为,推进国家层面的湿地保护立法,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自1998年开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就开始着手起草湿地保护条例,但至今未能完成。主要原因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湿地保护与现有各类国土资源管理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对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湿地保护法律也存在不同看法。发展改革委建议由我委牵头起草湿地保护法,以避免部门分歧造成的问题;水利部提出国家湿地立法的适用范围应当界定为“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建设部认为应当根据国情,利用现有各类保护区域对不同种类的湿地进行分类保护。
目前,国务院已经将制定湿地保护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国家林业局已经起草了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准备于近期报送国务院审查。考虑到对湿地的保护涉及水资源管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海洋管理、自然区域保护、农牧渔业管理以及城乡公共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是立法的重点,且属于国务院的职权范畴。我委建议国务院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研究包括湿地在内的生态区域保护立法问题,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
(二)关于制定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的议案2件
罗涛、崔光磊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法的议案2件(第99、148号)。议案提出,我国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面临经济、环境和社会发展诸多困境,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立法,不利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议立法加大国家政策支持力度,明确相关职责,建立问责机制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凸显出来的重要战略问题。由于涉及资源开发秩序约束、资源产品价格形成、资源开发补偿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资源枯竭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还缺乏制度保障。2013年国务院已明确提出要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了首先研究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制定相关法律的工作思路。目前条例制定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我委赞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意见。推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由于涉及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与补偿、产业发展、环境保护、民生改善以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修改调整,立法难度较大,时间周期长,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加快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条例制定工作,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建议,为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提供制度保障。
(三)关于制定国家空间规划法的议案1件
霍兵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国家空间规划法的议案(第108号)。议案提出,规划是城市和区域发展的龙头,不仅包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也包括实施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等内容。规划需要法律的保证,法律是规划的基础。高水平的新型城镇化必须有科学合理和合法的空间规划的保证。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编制适应我国新型城镇化要求的全国空间规划,推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必须制订和完善相关立法,使我国新型城镇化走上法制轨道。
随着我国多层次、各领域规划体系的快速建立和不断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乡镇级的纵向规划管理层级和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等的横向规划管理类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基础,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为支撑的覆盖全国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但是,由于法律的实施存在问题,各层级规划之间政策传导不畅、规划刚性不强以及种类繁多、定位不清,是制约规划有效实施的突出问题。
国家空间规划立法涉及范围广、领域宽,涉及多部门职责,我委建议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并做好立法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四)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的议案2件
董新光、杜国玲等6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地下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122、269号)。议案提出,地下水资源具有系统的复杂性、演变的滞后性等特性,使地下水利用引起的资源与环境变化具有很大欺骗性和隐瞒性,极易造成人们对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片面认识,以至于肆意开采、无序排放。虽然我国现行相关法规,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等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内容,但是过于原则,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形成不了具体有效的法律效果。建议制定统一的、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律规范地下水资源开采利用行为、禁止污染地下水的行为、建立完整的人工回灌补充地下水资源的法律制度等,以保护我国地下水资源。
水利部认为,我国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中面临诸多问题,既有资源短缺的客观因素,也有地下水资源管理无法可依、体制不完善、保护措施亟需加强等原因。相对于地表水而言,地下水管理有其自身特点,而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随着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的提高,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山西、辽宁、新疆、河北、内蒙古等地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水利部自2008年起组织开展地下水管理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条例对地下水资源管理体制、利用原则、规划与评价、开采控制、污染防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现正在征求意见中。建议条例出台后,总结经验,适时研究制定地下水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部认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也适用于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建议在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时,有针对性的补充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之后再酌情研究单独立法的问题。
我委同意水利部、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地下水具有重要的生态环境功能,在保障我国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建议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在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起草中认真研究,并予以充分考虑、借鉴和吸收,将地下水资源保护列入规范范围。我委将在此基础上,开展前期立法研究。
(五)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李玉环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32号)。议案提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修订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做出必要回应,推进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使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于法有据。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落实政府责任、促进信息公开,重视农业和农村污染的预防和治理,进一步加大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于2014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次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明确了公民的环保义务,加强了农村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处罚力度,为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治渠道。议案中反映的问题,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已有所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修订完成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8月审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并将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了立法规划。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十分有针对性,建议在此后的法律修改中认真研究和吸收。为了加大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力度,建议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关于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议案1件
刘桂凤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物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145号)。议案提出,生物安全是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生物安全问题日益显现,如外来物种入侵、转基因污染等,由此产生生态破坏和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对全球生态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生物安全立法。而我国生物安全立法还存在空白,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当前,制定一部生物安全法对于维护我国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环境保护部认为,由于生物安全问题,涉及农业、林业、卫生、科技等多个部门,还涉及疫病疫情爆发、生物恐怖和生物武器以及实验室逃逸等生物安全问题,建议由中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相关部委开展立法情况调研,并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农业部认为,当前我国农业转基因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比较完备,与国际管理规范接轨,能够满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要求,而且,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新形势的要求,正在研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生物安全法,可以再做进一步研究论证。国家林业局认为,为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入侵,规范转基因利用,现行一系列法律法规,已经从保护生物安全的角度,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果再制定一部生物安全法,容易造成法律之间的交叉重叠,而且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一些问题,也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单纯通过重复立法难以解决,建议对制定专门的生物安全法的必要性进一步研究论证。
我委认为,生物安全是新时期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将会使原本十分脆弱的自然资源遭受损害,难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生物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高度重视。但是,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有关方面对制定生物安全法存在不同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并做好生物安全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七)关于修改海岛保护法的议案1件
邵峰晶等35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海岛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68号)。议案提出,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建设海洋强国。但我国现行海岛保护法关于“无居民岛屿”的规定,仅侧重于“保护”,而不是鼓励我国居民、团体、法人或者国家机关对“无人岛屿”行使主权,合法占有和科学使用。建议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审批权下放到县级政府审批,省级政府备案。
我委高度重视海岛保护工作,督促国务院相关部门出台海岛保护法配套规章制度。国家海洋局出台了《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11年4月,国家公布了首批可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名录。关于审批权问题,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必须按照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从目前执行情况看,由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更有利于对规划进行整体把握,更能使海岛资源得到合理利用。我委会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大现行法律宣传与实施力度,总结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加大对法律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八)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
张东升等3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第236号)。议案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但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关于生态补偿的规定比较抽象、笼统,适用性不强。另外,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中,某些规定存在重叠和矛盾的现象。因此,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法》,通过国家统一立法,推动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于统筹区域科学协调发展,推动地区生态屏障建设,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国务院已经于2010年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十一个部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送审稿)的请示》(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组织实施等政策建议,对生态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和生态补偿的途径、方式和生态补偿额的计算,都已有所规定。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意见精神对“若干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待修改完善之后,将尽快上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待“若干意见”出台后,加快推动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将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办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我委同意发展改革委的意见,代表提出的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几方面建议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今后制定行政法规和政策时认真研究采纳。我委建议先制定实施相关条例,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
(九)关于制定渤海湾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张伯礼等31名代表关于加快制定渤海湾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231号)。议案指出,渤海作为半封闭型内海的特征,决定了其水交换能力较弱,环境承载能力不高。渤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渤海的高强度开发,环境、生态、资源、灾害四大问题交织并存、叠加扩大,整体形势不容乐观。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遏制渤海环境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有必要加快制定渤海湾海洋环境保护法。
我委高度重视渤海环境资源保护问题,今年专门组成调研组,赴环渤海的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进行专题调研,召开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座谈会,实地了解渤海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我委结合“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建议将依法保障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十三五”规划纲要中专项列出,加强国务院涉海部门对地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广地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同时,积极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做好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
(十)关于制定山区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
王志刚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山区生态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06号)。议案提出,山区资源丰富,是广大平原区重要生态屏障,同时,也是落后地区集中地,是我国当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瓶颈地区。当前,山区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态的双重重任。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针对山区的系统的、综合的、完整的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法,依法振兴山区,鼓励全国协力支持山区,推动山区走环境友好型的超常规跨越式发展道路,实现全国协同进步、构建和谐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推进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过程中,制定实施了一批区域性政策意见和区域规划,加强对包括山区在内的各类型区域发展的指导。针对《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制定了片区专项规划,其中多数属于或者涉及山区。同时,持续加大了生态保护与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等政策的落实,不断加大对山区的支持力度。目前,我国现行的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已经涵盖了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相关领域。建议进一步统筹研究和论证制定专门山区生态保护法的必要性,避免出现法律的交叉、重复或矛盾的问题。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林业局认为,我国对山区的概念并无明确的界定,也没有专门的法律,但不少相关法律都涉及了有关内容,如森林法、农业法等。我国当前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以生态环境要素法律法规为主,对山区进行单独立法存在涉及面过大、具体概念和范围不易确定、与现有法律法规重复或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建议慎重考虑。
我委同意上述国务院部门的意见,我国当前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面以生态环境要素法律为主,山区的法律概念还不清晰,涵盖了诸多自然资源环境要素,现行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都涉及山区,而且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修改过程中。山区生态系统保护是国家整个生态系统保护的组成部分,相关立法应当在国家生态整体立法中一并考虑,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研究论证我国生态立法问题,力争早日将生态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十一)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
冯燕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478号)。议案提出,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议尽快修改,补充资金保障监督条款,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露天焚烧秸秆、矿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内容。
我委就议案所提建议分别征求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一致认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至今已十年有余,许多条款内容与当前的污染防治工作已经不相适应,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凸显,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一些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实际工作需要。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下,进一步修改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必要的。代表议案所提建议对下一步修改法律具有借鉴意义。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开展固废法修改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
(十二)关于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王月清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482号)。议案提出,农村的生活垃圾污染、农膜、化肥、农药对农业的面源污染、乡镇企业对水、空气的工业污染等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令人堪忧。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人居环境质量持续恶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迫切需要国家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科学合理规划村屯建设,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转变;整合部门项目资源,把农村的泥草房改造、饮水工程、生态绿化、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清洁能源、禽畜标准化养殖、农机化合作社、村村通等项目结合起来;尽快建立农村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考核体系。
农业部认为,我国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总体完备,当前农村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方面应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提高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可以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建议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暂不单独立法。
我委认为,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社会关切、人民关心的重点难点问题。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均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农村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力度,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议案1件
冯燕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议案1件(第499号)。议案提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任务之一。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为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以污染防治类和资源保护类等单项法律为主的环保法律法规框架体系。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各领域特点,相继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三十余部法律,以法律制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保护和改善环境。
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根据时代特点增加了一些新的原则和制度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于2015年8月29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草原法和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本届的立法规划,我委将按照任务分工,做好有关法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同时在其他单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将贯彻新环保法规定的原则,并注重相关制度和措施的衔接问题,同时,研究代表建议,在具体工作中予以采纳。
我国现有生态环境法律门类虽然基本齐全,但仍需根据社会发展不断完善。今后,我委将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的起草和提请审议工作,并加大有关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力度,同时积极促进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
五、1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个监督检查法律实施项目,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并已经完成
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
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276号)。议案提出,水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护好水资源和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议对水污染防治法贯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张德江委员长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作出重要批示:“水是生命之源。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水污染的情况相当严重。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水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推动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今年5月至6月,由陈昌智、沈跃跃和艾力更·依明巴海副委员长带队,全国人大环资委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共32人组成5个检查组分赴6省(市)进行了检查。同时还委托其他25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二是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畜禽养殖污染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船舶污染防治等情况。三是各地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推动水污染防治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各方面对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建议等。
今年8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陈昌智副委员长代表执法检查组作了有关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报告,报告总结了贯彻实施法律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污染物排放量大、水生态受损重、水环境隐患多,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问题突出,饮用水水源地还存在安全隐患,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尚不健全,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报告建议进一步深化认识、落实责任,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强化工业和船舶水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加快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已在执法检查报告中采纳。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