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环保局五项措施支持2016年重点项目落实
(-)多措并举,为项目建设提供总量支持。一是狠抓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建设污染治理工程和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争取和贮存排放总量指标,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保障;二是禁止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立项上马,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为全市经济发展腾出更大的环境容量;三是优先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的总量需求;四是采取有力措施,在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腾出更多的环境容量支持经济效益好、产品附加值高、属于产业鼓励类的重点项目建设。对高新技术等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平衡排污指标确有困难的,市环保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协调。五是将省环保厅下达给我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合理分配到各县(市、区),所需总量排放指标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具体的总量来源,市环保局积极配合项目业主申报所需的总量指标。六是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根据国家环保产业政策,积极争取上级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加大治污减排工程、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在大气治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环境监测等环保产业领域吸引更多先进环保企业进驻我市。
(二)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一是减化程序。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环保部门不再出具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意见。对部分污染较轻、不涉及敏感区域和目标的项目,不再召开专家评审会。二是缩短时间。对行政审批项目,在国家法定审批时限的基础上,全部缩短1/3。三是下放权限。在2015年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基础上,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梳理一批污染小、工艺成熟、环境风险可控行业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县(区)环保局,确保把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到位,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避免企业市、县来回跑的现象,减少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的运营资本。四是取消试生产审批。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57号文的规定,对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予以清理,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环节,赋予企业自主权,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五开通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工业项目,开通专门的“绿色通道”,安排专人专管,跟踪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三)规范执法,为企业发展创优环境。市委、市政府规定,为创优企业发展环境,对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环保和安监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随意进企业检查。尽管市委、市政府给了我们环保执法充分的方便,但我们认为,这是市委、市政府对我们工作的支持,更是对我们的信任,我们更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执法,为企业发展创优环境。一是进一步精简各类检查活动,进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前,必须填写《执法、检查登记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检查。二是检查时要严格执行执法检查程序,现场执法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环境监察证。检查结束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交有关科室留存备案,以确保执法检查程序规范,处理得当。三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尚未对社会产生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企业,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首查不罚”;四是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进行行政处罚。
(四)提高效率,加强环境基础服务。一是优化监测服务质量。市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例行、监督监测任务的基础上,将以“时间最短、态度最好”的服务方针,优化企业的环评和委托监测业务服务。在规定时限内以最少时间为限值,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公开监测工作流程,从受理监测业务起,直至出具分析报告,都以最好的态度服务客户,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监测收费将本着“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适当减轻企业负担,全力保障我市工业经济发展。二是加强自行监测业务指导。帮助企业选用自动监控设备、开展监测相关业务培训,指导企业建设、安装、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备以及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提升企业开展环境监测能力水平。三是搞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事中、事后的管理和服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根据环评要求,及时为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在建设过程中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打好基础。四是提高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使企业合法生产,满足环保要求。
(五)改进作风,为项目建设做好服务。一是对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及所需资料,减少服务对象来回奔波、耽误时间。二是协调关系。对国家和省审批项目,我们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落实总量,及时出具相关初审意见,争取早日得到审批。三是为企业提供现场服务。环保管理人员主动将深入企业现场办公,为企业提供环保审批服务,解决企业在场址选择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