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违规起冲突依法裁定不减刑
31.05.2016 06:10
本文来源: 法院
服刑人员马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现在汾阳监狱服刑。2016年2月29日,执行机关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吕梁中院审理。审理期间,执行机关又于3月16日建议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材料。
吕梁中院审理查明,服刑人员马某某在报送减刑审理期间,与他犯发生冲突,经狱警教育后,仍未冷静对待,在与他犯相遇时,出手伤人,造成他犯鼻梁骨折,被监狱禁闭隔离。
法院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不听从狱警教育和劝阻,屡次与他犯发生冲突,致人损伤,其行为不足以认定其积极改造、认罪悔罪,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受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服刑人员马某某不予减刑。
通讯员穆沛华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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