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误区与应对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产业结构雷同和发展思路单一的问题也日趋凸显,政府相关部门也意识到问题的严峻性,如文化部和财政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但在对特色产业发展的认识及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一:特色资源=特色产业
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自然禀赋、文化资源、生活习惯和社会风俗的差异不小。正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千里不同情。”虽然很多地区都拥有具备一定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但仅拥有特色文化资源并不代表能够发展好特色文化产业。
首先,特色文化资源之“特”往往是相对的。一个地区的特色文化资源往往在较大的范围内是具有特色的,但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也许会缺乏特色甚至毫无特色。例如,就某省而言,该地某民族聚居县的民族文化产业确实具有一定特色,但就该县所处的自治州而言,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这意味着,对于区域文化资源的特色性需要辩证看待。
其次,特色文化资源优势并不意味着特色文化产业优势。在文化资源的产业化过程中,还有许多不容易迈过去的“坎”。例如,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拥有不少具有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但生产组织形式落后、配套服务体系缺乏、关键产业链条缺失等因素,都极大地制约着文化资源的产业化之路。
再次,某些特色文化资源不具有产业化价值和前景。笔者常常遇到一些朋友兴高采烈地介绍某地区具有区域特点的文化资源,并满怀期待地憧憬其产业化之路。问题是,不少区域性的特色文化资源往往缺乏大众性和时代感,并不具有产业开发价值。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分清文化资源的“大特色”和“小特点”,理清制约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约束条件,认清具有产业开发和市场前景的文化资源同仅具有保护和传承意义的文化遗产之间的界线。
误区二:区域文化品牌空壳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品牌的价值所在。因此,培育区域文化品牌就成为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关于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表示支持各地实施“一地(县、镇、村)一品”战略,积极发挥具有代表性的民间手工艺人、工艺美术大师和文化名人在培育特色文化品牌中的作用,通过建立特色文化品牌认证和发布机制,完善传统工艺和技艺的认定保护机制。问题是,与区域产业品牌不同,区域产业品牌常常先有区域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再于相关产业集群的基础上形成区域产业品牌。例如,浙江温州皮鞋、广东佛山童装等。
而区域文化品牌则不然。区域文化品牌往往是先有或只有区域文化品牌,如历史名人品牌、名山大川品牌、某文化发源地品牌等,缺乏甚至根本没有明确的品牌建设者和实在的产品及服务。因此,纵观各地的区域文化品牌建设状况,“有品牌、无企业、无产品、无服务”的区域文化品牌空壳化现象相当严重。譬如,某市提出打造“A文化品牌”(A为出生于当地的文化名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仅出台了《关于打造“A文化品牌”的实施意见》,而且主导建设了“A文化旅游产业园”。问题是,这种政府主导的区域文化品牌建设运动,不仅缺失具有市场效率的建设主体,而且没有相关的优质产品和服务支撑,从而导致区域文化品牌出现空壳化。
事实上,在区域文化品牌建设过程中,一要理清区域文化品牌、文化产业品牌、文化企业品牌和文化产品品牌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基本概念的混淆和发展思路的混乱。二要不能过于强调历史文化资源在区域文化品牌建设中的地位,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视文化科技和创意设计对文化品牌建设的作用,必须通过文化产业品牌和文化产品品牌的建设来充实区域文化品牌建设的内容。
误区三:小微文化主体不是发展主力
从理论上讲,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文化龙头企业和文化骨干企业在创意研发、渠道建设、品牌培育和市场推广等方面都发挥着带动区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引领作用。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也从财税金融扶持,强化人才支撑,建立重点项目库和完善交流合作机制等多个方面给予了政策上的大力支持。问题是,在很多文化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缺的正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主体。尽管引进外地的文化龙头企业和文化骨干企业不失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包括文化类个体创业者、经营者和工作室,以及小微文化企业在内的土生土长的小微文化主体更是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力。从经验来看,盲目引入外来投资的风险不小,效果也未必佳。例如,某地为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从文化产业规划上强调大手笔,给出优厚的土地和税收政策招商,但引来的却是空手套白狼的骗子,该公司不仅利用当地政府的招商政策低价获得大量土地资源,而且利用该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的政府背书效应进行非法集资。结果,既在拆迁过程中出现一系列矛盾和冲突,又因非法集资给当地政府留下一个烂摊子。
事实上,第一,与外来的文化龙头企业和文化骨干企业相比,本土小微文化主体的“在地优势”明显,对本土文化资源的认识远比外来企业全面和深刻。第二,与外来的文化龙头企业和文化骨干企业相比,本土小微文化主体的“事业”不是一个简单的项目,而是生存和发展的全部内容。第三,与外来的文化龙头企业和文化骨干企业相比,文化类个体创业者、经营者和工作室本身就是微观文化品牌,不仅是区域文化品牌的有力支撑,而且很可能发展为区域龙头品牌。因此,特色文化产业的发展必须激发本土小微文化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小微文化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提高整体发展水平,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调配套发展之路。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西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马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