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继续实施

11.09.2015  17:04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明确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