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将加强煤矿建设事中监管 严禁“批小建大”
与设计不符或批小建大的矿井责令停止建设;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责令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予以关闭……3月8日记者从省煤炭厅获悉,我省将加强煤矿建设过程中的事中监管,防止企业以任何理由批小建大。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是当前国家和我省重要的产业政策,也是当前的重要任务。
省煤炭厅数据显示,自2009年煤矿兼并重组工作以来,全省现有788座重组整合矿井。截至2016年底,全省在建矿井143座,其中整合改造矿井134座,新建、升级改造矿井9座,尚有22座矿井正在进行联合试运转,停缓建矿井200多座。
在近日召开的全省煤矿建设座谈会上,省煤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牛建明直言,煤炭建设过程中,擅自违规批小建大,擅自组织生产出煤现象还未杜绝。有些矿井不按批准设计施工,实际安装皮带运输能力超出设计选型,有的矿井许多系统都明显超出现设计标准。有部分矿井原来存在持证改造过渡期生产系统,但吊销了其相关证件或证件到期后,仍未及时关闭旧生产系统。有的还存在建设期间违规违法组织回采行为。
为此,牛建明要求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各集团公司加强煤矿建设过程中的事中监管,防止企业以任何理由批小建大。对与设计不符或批小建大的矿井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抢工期、赶进度的,责令其整改;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超能力生产以及故意拖延工期、未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改造的矿井,依法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关闭或采取相应措施。
把好立项、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的每一个环节。项目设计单位对设计负责,企业委托设计变更时,不能听取企业单方面意见,不得单为减少建设投入而简化设计、降低设计标准、减少安全设施,不得为矿井将来 “批小建大”和超设计能力生产留下机会和条件,不得隐瞒矿方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不得为矿方出具虚假图纸,依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质资料不得搞设计。
此外,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的煤矿,及时注销开工报告。我省将继续对全省停缓建矿井进行大检查,杜绝明停暗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申请开工批复矿井,必须消除安全隐患,列为“不放心”煤矿的必须摘牌,持证改造生产系统原证照注销后必须关闭旧系统,方可上报开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