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停止征收涉及煤炭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16.12.2014  17:44

2014年11月28日,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和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96号),省财政厅与省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停止征收涉及煤炭天然气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晋财建一〔2014〕267号),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省涉及煤炭、天然气的价格调节基金和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的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