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第一节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概述
煤炭工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炭工业快速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煤炭工业在体制、资源、安全、环境和转产发展等方面的深层次矛盾仍然很多,山西作为产煤大省由于长时间、大规模向国内外输送煤炭,煤炭工业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严重制约了煤炭工业和产煤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诸多矛盾和问题的日益凸显,自2003年起,山西省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了构建煤炭开采资源与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议。2005年初,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方案》,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组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与山西省政府共同组成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开展调查研究工作。2005年5月,课题组完成了体制、资源、安全、环境以及转产发展等5个专题报告和总报告。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提出了《关于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的意见》。 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133次常务会议批准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山西省成立了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了总体实施方案和专项实施方案。2007年2月底,国家有关部委正式批复了山西省上报的《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及《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决定在山西省先试点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条件成熟后逐步在全国实施。至此,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2007年3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颁布实施《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在山西省正式启动。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主体为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和预算管理,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负责协调解决基金征收、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省财政部门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具体组织基金征收工作。根据山西省实际情况,地税部门可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查验补征。各级基金收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政府投资管理要求,编制收支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投资计划总盘子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建立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用好这一基金是整个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其目的是为了形成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的内在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机制和煤炭城市转型及重点接替产业发展援助机制,从而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单个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
第二节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相对人、计征依据和征收标准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相对人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原煤的加工、转化产品包括洗精煤、洗精煤副产品(中煤、煤泥和煤矸石)、焦炭。
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计征依据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开采原煤的实际产量、收购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的收购数量。
三、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原煤的不同种类确定。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依不同煤种的征收标准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计征。
(一)适用煤种征收标准
1.原煤征收标准
2007年3月1日到2011年2月28日: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5—15元/吨、无烟煤10—20元/吨、焦煤15—20元/吨。具体的年度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2011年3月1日起:财政部通知吨煤增加3元,即全省统一的适用煤种征收标准为:动力煤8—18元/吨、无烟煤13—23元/吨、焦煤18—23元/吨。(提高标准增加的基金收入用于解决引黄入晋工程建设)
(1)2007年征收标准
动力煤14元/吨、无烟煤18元/吨、焦煤20元/吨。
(2)2008、2009年征收标准
根据煤种、煤质等情况,2008年对不同煤种的原煤基金征收标准进行细化,将国家规定分类的14个煤种归类于动力煤、无烟煤、焦煤这三大煤种中。具体标准如下:
煤种 | 焦 煤 | 无烟煤 | 动力煤 | ||||||||
细分煤种和煤质 | 焦煤 | 1/3焦煤 | 肥煤 | 瘦煤 | 贫瘦煤 | 气肥煤(肥气煤) | 晋城市境内矿井 | 其他市境内矿井 | 贫煤 | 弱粘煤、不粘煤、1/2中粘煤 | 气煤、长焰煤、褐煤 |
征收标准(元/吨) | 20 | 18 | 18 | 17 | 17 | 17 | 20 | 18 | 15 | 14 | 13 |
(3)2010年至2011年2月28日煤种征收标准
煤种 | 焦 煤 | 无烟煤 | 动力煤 | |||||||||
细分煤种和煤质 | 焦煤 | 1/3焦煤 | 肥煤 | 瘦煤 | 贫瘦煤 | 气肥煤(肥气煤) | 晋城市境内矿井 | 阳泉市市境内矿井 | 其他市境内矿井 | 贫煤 | 弱粘煤、不粘煤、1/2中粘煤 | 气煤、长焰煤、褐煤 |
征收标准(元/吨) | 20 | 18 | 18 | 17 | 17 | 17 | 20 | 18 | 15 | 15 | 14 | 13 |
(4)2011年3月1日起煤种征收标准(吨煤标准普调3元)
煤种 | 焦 煤 | 无烟煤 | 动力煤 | |||||||||
细分煤种和煤质 | 焦煤 | 1/3焦煤 | 肥煤 | 瘦煤 | 贫瘦煤 | 气肥煤(肥气煤) | 晋城市境内矿井 | 阳泉市市境内矿井 | 其他市境内矿井 | 贫煤 | 弱粘煤、不粘煤、1/2中粘煤 | 气煤、长焰煤、褐煤 |
征收标准(元/吨) | 23 | 21 | 21 | 20 | 20 | 20 | 23 | 21 | 18 | 18 | 17 | 16 |
2.工程煤征收标准
对于基建矿(新建矿、改扩建矿、技改矿等非生产矿)在工程建设期所产的原煤以及非矿井产煤使用“工程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
(1)特大型基建矿矿井“工程煤”征收标准
特大型基建矿矿井是指设计产能300万吨以上(含300万吨)的基建矿井。
①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7日征收标准为40元/吨;
②2009年4月8日起征收标准为:矿井实际开采煤种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1.0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2)300万吨以下基建矿矿井“工程煤”征收标准
①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征收标准为40元/吨;
②从2011年3月1日起征收标准为:矿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2.0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矿井“工程煤”煤种有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载明的煤种确认。当煤种无法确认时,适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
(3)非矿井产煤“工程煤”征收标准
①从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征收标准为40元/吨;
②从2011年3月1日起征收标准为:
矿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2.0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煤种征收标准适用所在县域内最高煤种征收标准。
3.一口矿井开采多煤种原煤的征收标准
对一井开采多煤种原煤的矿井,征收标准采取算术平均法计算征收标准,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现开采各个煤种征收标准之和÷现开采煤种个数
4.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标准
(1)2007年征收标准为40元/吨;
(2)从2008年1月1日起为60元/吨。
(二)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 | 90万吨以上 (含90万吨) | 45—90万吨 (含45万吨) | 45万吨以下 |
调节系数 | 1 | 1.5 | 2.0 |
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的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为了减轻焦化企业负担,省政府2009年6月9日第40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省内135户重点焦化企业基金代扣代缴时,调节系数为1.0。在2010年又将此项政策延续到2010年底。
(三)计征公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1.基金缴纳人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计征公式
缴纳原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适用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原煤产量
2.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计征公式
代扣代缴原煤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收购未缴纳基金原煤数量×确认的煤种征收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代扣代缴洗精煤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收购未缴纳基金的洗精煤数量×折算比1.5×焦煤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代扣代缴焦炭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收购未缴纳基金的焦炭数量×折算比1.8×焦煤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代扣代缴洗精煤副产品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额=收购未缴纳基金的洗精煤副产品数量×焦煤标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
第三节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期限
从事原煤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为原煤开采出的当天,具体的缴纳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确定。
从事原煤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履行购销合同或支付货款的当天。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户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计算缴纳。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实行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地点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应向原煤开采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向收购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在收购地未缴纳的,应向收购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三、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方式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采取查账征收、核定产量征收两种方式。
主管地税机关每年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进行一次征收方式鉴定。确定为核定产量征收的,年度内不得变为查帐征收;确定为查帐征收但不能如实反映原煤开采数量和销售数量的,可调整为核定产量征收。
对账簿健全,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按生产台账和有关账簿记载的产量征收。
对虽设置账簿,但不能正确核算产量、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核定产量征收。
对采取核定产量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缴纳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产量的具体依据包括主要指标和辅助指标。
(一)主要指标
1.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反映的产量;
2.过磅单汇总表统计的销售量;
3.生产工人工资折算的产量;
4.耗用火工品数量折算的产量;
5.当月计划采掘进度折算的产量;
6.耗电量折算的产量。
(二)辅助指标
1.上年同期产量;
2.按当年计划产量折算的当月计划产量平均数;
3.统计部门公布的产量;
4.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统计的产量;
5.煤炭安全监察部门统计的产量;
6.煤炭运销单位统计的销售煤数量;
7.地税部门调查核实的地销煤数量(包括自用、上缴和社会用量);
8.当期增值税折算的销售量。
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滞纳金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逾期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强制执行措施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或者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未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未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地税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六、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查验补征管理
(一)铁路运输环节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煤炭经营企业报批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必须依据。
2.省地方税务局是办理已缴证明验讫手续的主管机关。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是审批和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主管单位。
3.煤炭经营企业在办理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按上月实际发运煤炭量提供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铁路运输销售煤炭已缴证明汇总审核表,方可提报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在报送铁路运输计划提供已缴证明时,允许按照原煤数量的1%作为铁路运输损耗予以扣减
4.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在审批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前,必须按照上月各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发运量,认真审核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汇总审核表,实际发运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数量不符的,应告知煤炭经营企业回主管地税机关或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补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取得相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补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能分清煤种的,按适用标准征收;分不清煤种的,按最高标准征收。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二)公路运输出省环节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公路运输煤炭出省的依据之一。
2.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43个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包括43个稽查点)负责公路运输出省煤炭基金的查验补征。
3.开采或收购煤炭经公路运输出省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时必须出示与运输煤炭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查验核实后收回。
4.查验补征标准
对查验煤炭数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不符的,超出部分应当进行补征;超出部分不超过运载煤炭数量1%的,不再进行补征。
对查验煤炭不能出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按60元/吨补征。
(三)洗精煤环节
1.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煤洗选的企业在购买本省原煤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与购买原煤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2.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洗煤企业报批洗精煤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依据,是公路运销出省的依据之一。
3.洗精煤环节补征基金,统一按焦煤标准计算。具体计征公式为: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补征额=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焦煤征收标准。
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为按每吨洗精煤消耗原煤量1.5吨折算的煤炭数量与取得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的差额部分,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4.洗煤企业在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后,可按比例配售不超过洗精煤数量50%的副产品(中煤、煤泥和煤矸石)。
对不能提供相应数量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副产品,按照同等数量焦煤的应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基金额补征。
(四)炼焦用煤环节
1.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焦化企业生产的焦炭申领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报批铁路运输计划的必须依据。
2.省地方税务局是办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验讫手续的主管机关。
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炼焦用煤环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查验工作,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的管理单位,是审批和提报焦炭月度铁路运输计划的主管单位。
3.焦化企业在购买本省煤炭时,应当向销售方索取与购买煤炭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焦化企业在申领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时,必须提供与所销售焦炭按规定标准折算的煤炭数量对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办理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时,必须提供上月实际发运焦炭量折算的煤炭数量对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同时填报炼焦用煤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明细表。
4.对实际运输焦炭数量折算的煤炭数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数量不符的,按下列标准补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具体计征公式为: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补征额=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焦煤征收标准。
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按吨焦消耗原煤量1.8吨折算的原煤数量—取得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的原煤数量
或补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煤炭数量=(按吨焦消耗洗精煤量1.2吨折算的洗精煤数量—取得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的洗精煤数量)×1.5
矿井核定产能规模调节系数一律确定为2.0。
5.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焦化企业申领公路焦炭生产排污费附票和提报次月月度铁路运输计划前,必须按照上月各焦化企业的实际发运量,认真审核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明细表,发现实际发运量折算的煤炭数量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开具的煤炭数量不符的,应告知焦化企业回主管地税机关或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补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并取得相应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
七、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以下简称省外煤)的认定条件
1.收购省外煤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
2.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并已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收购省外煤增值税发票(不允许货款和运输费实行增值税票一票结算),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3.收购省外煤的银行付款证明、现金付款凭证或其他有效付款凭证(其中承兑汇票须背书);
4.运输省外煤的有关凭证:
铁路运输需要提供铁路局货物运单。
公路运输需要同时提供以下凭证:
(1)运输省外煤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2)通过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入山西省行政区域的,需提供“外省公路煤炭入过境统一调运单”;没有通过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进入山西省行政区域的,由企业出具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真实性情况说明及承诺。
(3)外省管理煤炭产运销的相关手续: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收购省外煤所在地的不同情况,要求其提供外省管理煤炭产运销的相关手续。
上述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且标注的煤种、数量、金额必须一致,才能认定为省外原煤,对于手续不全或没有的一律按照本省生产的原煤对待。
(二)收购省外煤的认定程序
1.对于省内经销单位收购省外煤再销售、加工再销售的认定程序
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每月基金申报缴纳的同时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表》,在表后附省外煤认定条件要求的各项手续原件,办理逐级审批后由主管地税机关换发已缴证明(代开版),方可进入流通流域进行销售。
对于收购省外煤的认定,由主管地税机关初审,县(市、区)地税局审定、市地税局备案并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管软件系统授权办理。
县(市、区)地税局审定后在各项手续原件上加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验讫章”后,并在《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表》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签字核准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
申请人将加盖“验讫”章的原件复印(出入境票原件不需要复印,需要提供汇总表)后装订成册交主管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留存备查。
2.对于收购省外煤直接进行使用的认定程序
对于收购省外煤直接进行使用,不再生成原煤的加工转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需按照上述条件进行申报审核,由县(市、区)地税机关审核认定为省外煤的,不需要缴纳基金,不开具已缴证明。
3.对于省内经销单位和个人,经营省外煤,但煤炭不进入我省,直接在省外进行销售的认定程序
经销单位和个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填写《收购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表》,由主管地税机关及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核实认定后不需要缴纳基金、不需要开具已缴证明。认定条件由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据实确定。
4.对于省外经销单位和个人收购省外煤运输到我省境内,通过省内铁路运输需要提供已缴证明报送铁路运输计划的认定程序
税务登记证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外省煤炭经销单位和个人,收购省外煤运输到我省境内,通过省内铁路运输需要提供已缴证明报送铁路运输计划的,可以通过为其提供铁路发运的我省具有煤炭经营资质的单位办理有关收购省外煤炭的认定。认定条件和程序与省内经销单位收购省外煤再销售、加工再销售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相同。
(三)收购省外煤认定时限
主管地税机关对认定材料的初审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地税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认定,签署意见后报市级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备案;市级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在基金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授权。
(四)企业收购省外煤一年内不进行认定的(收购时间以增值税发票载明时间为准),视同收购省内煤,企业应代扣代缴基金。
八、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管理
(一)煤炭生产企业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所供应的煤炭在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免缴基金。
(二)煤炭生产企业要将取得的《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提货凭证)》(以下简称《提货凭证》)进行汇总统计,统一装订后,持原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认定表》办理认定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对《提货凭证》的提货单位(农户)、提货有效期限、提货数量和煤种进行核实,核实后打孔进行标记,并在《认定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进行确认。将《提货凭证》原件和一份《认定表》交煤炭生产企业留存,将一份《认定表》交主管税务所留存,一份交基金管理部门留存。
基金管理部门凭《认定表》在基金征管软件系统的“供应低收入农户”功能上按照确认的煤炭生产企业名称、煤种、煤炭数量,登记基金已缴证明可开数量。
(三)煤炭生产企业在办理完毕认定手续后,需要开具基金已缴证明的,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
煤炭生产企业将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煤炭供应给政府指定的储售煤企业的,应当给储售煤企业提供基金已缴证明。煤炭生产企业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时,需要提供政府给储售煤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实相关证明后开具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并在备注栏标注“供应低收入农户”字样。同时,将证明复印件与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存根联”装订留存。
煤炭生产企业将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煤炭直接供应给农户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开具基金已缴证明。
(四)对于通过铁路调运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煤炭,政府指定的储售煤企业须持政府开具的相关证明和标注“供应低收入农户”的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到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办理省内铁路运输计划。
(五)标注“供应低收入农户”的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一律不允许出省使用。
标注“供应低收入农户”的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原则上不允许再换票。
对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煤炭,确实需要通过政府指定的储售煤企业之间进行运输、储存、分配的,确实需要办理标注“供应低收入农户”的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再换票手续的,必须持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主管地税机关在核实后,给予换票,将复印件与收回的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换票开具基金已缴证明后的“存根联”一并装订留存。
(六)该项政策从2011年执行到2015年底。
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地税机关应当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的监督检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日常检查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检查由各级地税稽查机构负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证件及检查通知书,检查的方式和次数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税机关在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过程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查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
3.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与基金有关的经营情况;
4.到车站、码头检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5.询问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与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的基金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十、违反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拒不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拒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外,并处拒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三)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账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以及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地税机关除追缴偷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外,并处偷逃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地税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征、少征或者多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造成基金流失或者损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管理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票据的管理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征收必须使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专用票据,该缴款书、专用票据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用于转账缴款。
1.征收人员根据申报资料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交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2.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凭加盖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基金,将加盖银行转讫章后退回的收据联(第一联)做基金缴纳凭证;报查联(第五联)送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由征收人员进行上解销号操作。
3.国库退回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缴款书回执联(第四联)由县(市、区)局基金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作入库销号,并作为入库凭证记录相关账簿。
(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票据的使用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票据用于现金缴款。
征收人员根据申报资料开具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专用票据,向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收取现金后,将基金缴纳凭证交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是指在原煤销售、转化过程中,随同货物流转的视同已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证明依据,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辅助凭证。该证明由省级地税机关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负责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分自开版和代开版两种。
(一)税务机关已缴证明的领发程序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票据管理人员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向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申请领用票据,县(市、区)局基金票据管理人员登记并认真核对结报手册中有关内容后,由领、发人在手册上互相签章后按照核准的数量发放已缴证明,然后双方各自及时登记票据台账。
(二)已缴证明(代开版)管理
1.代开单位的确定
各县(市、区)地税局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负责已缴证明(代开版)的开具工作。除地税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已缴证明(代开版)。
2.已缴证明的代开程序
(1)申请
适用已缴证明(代开版)的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并填写《原煤来源汇总表》、《原煤销售流向汇总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开具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对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按照征收标准计算、收缴应扣缴的基金,向其开具煤种相符、数量相等的已缴证明(代开版)。
开具已缴证明应当按照顺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主管地税机关印章,并在所开具的已缴证明备注栏标注相对应的缴款书号码。
开具已缴证明必须使用省级地税机关指定的专用软件,不得手工开具。
(三)已缴证明(自开版)管理
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为查账征收且税务管理规范、信誉度较好、生产经营稳定的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经申请核准后可以使用已缴证明(自开版)。
适用已缴证明(自开版)的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领购、使用、保管、缴销登记制度,自觉接受地税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
1.已缴证明(自开版)资格的认定
(1)申请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并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查验);
②法人代表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财务印章、印模;
④财务制度和已缴证明管理制度;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初审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要对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整,符合要求的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通过调查对该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规范程度、纳税信誉度以及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符合已缴证明(自开版)使用条件的,根据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经营实际初步确定其领用数量,并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资格认定表》签署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报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
(3)核准
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已缴证明自开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资格认定表》签署意见。予以批准的,核准领用数量,制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核准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资格认定表》一份交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两份分别由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和税(基金)源管理部门留存,一份送市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备案。
2.已缴证明(自开版)的领用
已缴证明(自开版)的领用方式统一确定为验旧领新方式。
(1)受理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申请表》,经税收管理员和税(基金)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向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申领已缴证明(自开版):
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查验);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自开版)已缴证明领购簿》;
④已填用的已缴证明(自开版)存根联(作废的应包括全部联次)。
(2)审核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对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重点查验以下内容:
①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申请表》上批准的领用数量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自开版)已缴证明领购簿》批准的数量进行核对。
②对已使用的已缴证明的填开情况进行审验,核实其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填开。对未按照规定填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实地调查,查无问题的发放已缴证明(自开版);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必要时取消其已缴证明自开资格。
(3)发放
对审核无误的,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按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申请表》上核准的数量发放已缴证明(自开版),并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自开版)已缴证明领购簿》上登记发放的已缴证明号段并签字确认,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用申请表》留存备查。
3.已缴证明(自开版)的开具管理
(1)开具已缴证明(自开版)必须使用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专用软件,并按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在指定单位定时升级,不得手工开具。
(2)对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出省的原煤,应按照“一车一票”的原则开具已缴证明(自开版),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5天,并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码,随车携带,接受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管理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
(3)已缴证明(自开版)的开具必须坚持“先缴基金,后开证明”的原则,坚决杜决已缴证明开具数量大于基金征收产量的现象,开具已缴证明时必须单(已缴证明)货(原煤)同行,不得滞后开具已缴证明。
4.已缴证明(自开版)数据导入的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已缴证明信息的采集、汇总工作。适用已缴证明(自开版)的基金缴纳人使用“自开版开票软件”开具已缴证明,应每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电子数据,并由主管地税机关将数据信息导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同时报送“原煤销售流向汇总表”。
5.“限期限量”的双限制度
为了确保票据安全及基金的及时缴纳入库,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限期限量”的双限制度(具体要求由县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期不达量限期报解,达量不到期者随时报解。
(四)已缴证明换票管理
1.一般程序
基金代扣代缴义务人收购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再销售或加工转化后再销售的,领取并填写《原煤来源汇总表》、《原煤销售流向汇总表》,持下列有关材料到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换票手续:
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查验)(代扣代缴义务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
③已取得的已缴证明;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对其报送的《原煤来源汇总表》、《原煤销售流向汇总表》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已取得的已缴证明要在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上进行比对,经审核比对无误后予以换票。其合计开具的原煤数量应与收回已缴证明开具的原煤数量相等。同时在已缴证明上加盖“作废”印章并收回,新开具的已缴证明上加盖“换票”章,并将收缴的已缴证明附在新开具的已缴证明“存根联”上。
2.三方换票程序
对于部分煤炭经销单位从使用已缴证明(自开版)的煤矿收购原煤再销售,通过公路运输需要开具“一车一票”,数量巨大、换票工作量巨大的,可以采取以下三方换票程序:
使用已缴证明(自开版)的煤矿需要安装升级后的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在软件中增加“更换销售方名称”的功能,将收购原煤的煤炭经销单位名称分别记录在“更换销售方名称”模块中,在开具“一车一票”前,进入“更换销售方名称”模块中选择收购原煤的煤炭经销单位,开具“一车一票”的已缴证明(自开版),将第二联(证明联)交承运人,将第三联(备查联)按照煤炭经销单位分别汇总装订。开具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的销售方为煤炭经销单位、收购方为煤炭经销单位的再销售客户名称。
上述煤矿在基金缴纳申报期,将其按照煤炭经销单位分类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以及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数据报送主管地税机关核实。
主管地税机关对其“更换销售方名称”模块中分煤炭经销单位开具“一车一票”的数据汇总,并对其提供的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收回。之后,进入 “换票”程序,开具销售方为煤矿、收购方为煤炭经销单位、数量为汇总后销售原煤数量的已缴证明(代开版),同时导入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数据进行 “换票”操作。 “换票”完成后,将第二联(证明联)加盖 “作废”章留存,将第三联(备查联)交煤矿留存备查。
煤炭经销单位在基金缴纳申报期后,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从煤矿收回的装订好的已缴证明(自开版)第三联(备查联),作为备查依据。
3.已验讫再换票程序
(1)在铁路运输销售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查验补征环节,经过验讫,并已加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验讫” 章的已缴证明,运输起点、终点在本省范围内,再销售时需要再换票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铁路运输的铁路局货物运单等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为省内运输的,予以换票。
(2)对于焦化企业生产焦炭,在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焦用煤查验补征环节,经过验讫,并已加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验讫” 章的已缴证明,需要销售到本省的收购单位再换票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为省内销售的,予以换票。
(3)其他已加盖“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验讫” 章的已缴证明一律不允许再换票。
4.省外经销单位收购再销售换票程序
税务登记证注册地、身份证明所在地不在我省的外省煤炭经销单位和个人收购我省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并已取得已缴证明再销售到我省时,须持已取得的已缴证明、收购和再销售的两种购销合同、购销明细到再收购方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换票手续。
再收购方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须严格审核有关资料,核实后,收回已缴证明并加盖“作废”章,按照销售明细分别重新开具已缴证明,新开具的已缴证明须加盖“换票”章,其核计煤炭数量应与收回已缴证明开具煤炭数量相等。
5.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换票程序
对于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完善、经营业绩良好、缴纳基金信誉度高,经销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数量大,换票量大的单位,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自行换票。
上述单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以及财务印章等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及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确认为换票自开单位,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已缴证明(自开版)及其领购簿。
换票自开单位要填报 “申请已缴证明换票汇总审核表”(填表内容必须与取得的已缴证明内容一致)并附已经取得的已缴证明原件。主管地税机关应由专人定期审核,并在已缴证明原件加盖“作废”章,同时确认该单位下期最大可开数量。发放给换票自开单位已缴证明(自开版)时,必须在全部联次加盖“换票”章。
换票自开单位对收购的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进行再销售的,须在已安装的自开版基金征管软件中开具同已取得的已缴证明原煤煤种相符、数量一致的已缴证明,可以分次开具,但总数量必须一致,同时将开票情况登记于“换票自开单位已缴证明(自开版)开具明细汇总表”。
换票自开单位持“换票自开单位已缴证明(自开版)开具明细汇总表”及已开具的已缴证明(自开版)存根联及备查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全份已缴证明并附已取得的已缴证明原件(前一次申领已缴证明时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并加盖“作废”章)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缴销。同时,要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已开具已缴证明(自开版)的电子数据。经主管地税机关审验缴销票据,并将数据信息导入网络版基金征管软件系统,比对无误后,向换票自开单位发放新的已缴证明(自开版)。
换票自开单位报解主管地税机关已缴证明(自开版)适用“限期限量”的双限制度(具体要求由县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期不达量者限期报解,达量不到期者随时报解。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换票自开单位开具已缴证明(自开版)所载明的煤炭数量超过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已缴证明数量,且未申报缴纳基金的,按从高征收标准补缴基金,并取消换票自开资格。
(五)已缴证明及有关资料的保管
适用已缴证明(自开版)的单位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同时办理已缴证明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已缴证明以及相关资料,不得擅自销毁,应将“已缴证明”备查联(含作废、损失已缴证明的全部联次)按顺序装订,连同已填用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保存备查。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应将已缴证明存根联(含作废、损失已缴证明的全部联次)按顺序装订,每月上报至县(市、区)级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县(市、区)级地税局每年向市地税局进行缴销保管,保存期限为十年,保存期满后经核销予以销毁。
(六)已缴证明遗失管理
1.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已缴证明遗失管理
(1)申报
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已缴证明的应向税(基金)源管理部门报告,领取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一式四份)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刊登作废声明的省级主要报刊;
②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发生被盗时提供);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受理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相应税收管理员;对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的,退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补正。
(3)初审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收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属实的,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报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资料存档;经调查不属实的,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签署意见后,由税收管理员退交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4)审核
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无误的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局基金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局基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分别由市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及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存档。
(5)处理
①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丢失已开具已缴证明存根联的,应将备查联复印件及审核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视同为存根联进行已缴证明的缴销。
②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丢失已开具已缴证明证明联的,应将存根联、备查联原件及审核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作为已缴证明作废的依据,在基金征管软件系统作废后重新开具新的数量相等、煤种相符的已缴证明。
③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丢失已开具已缴证明备查联的,应将存根联复印件及审核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留存备查。
④对于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丢失空白已缴证明的,将审核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留存备查。
⑤对于自开版的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的意见,在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上登记核销记录,并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退基金缴纳人。
2.税务机关已缴证明遗失管理
对于税务机关内部发生已缴证明丢失或被盗的,应凭公安机关报案材料或省级报刊刊登的作废声明,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市级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已缴证明的缴销。审核后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据挂失报告表》分别由市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县(市、区)地税局基金管理部门、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存档。
(七)已缴证明缴(核)销管理
1.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已缴证明(自开版)的缴销
(1)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缴销已缴证明(自开版)
适用自开版已缴证明的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将填写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明细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汇总表》,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自开版软件打印的纸质清单和已开具的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存根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已缴证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向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缴销。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对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自开版软件打印的纸质清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存根联和备查联以及相对应的基金缴款书的开具情况进行核查比对。
比对无误后,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汇总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进行缴销。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审验无误后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领购簿》中进行缴销登记,同时在《山西省地税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证管理系统》中办理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的缴销,并将备查联退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留存。
(2)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向县级地税机关缴销已缴证明(自开版)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于每月二十日前将需缴销的凭据报送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缴销。
双方核对无误后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自开版)》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汇总表》上签注意见后,一份留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存档,一份交基金缴纳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留存。
2.已缴证明(代开版)的缴销
(1)用票人员向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缴销已缴证明(代开版)
用票人员必须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缴销明细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缴销汇总表》,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代开版)”和已开具的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存根联连同作废、损失的基金已缴证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向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缴销。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对用票人缴销的凭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缴销汇总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进行缴销,并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代开版)”中相互签章。
用票人员同时在《山西省地税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票证管理系统》中办理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的缴销。
(2)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向县级地税机关缴销已缴证明(代开版)
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于每月二十日前将需缴销的凭据报送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缴销。
双方核对无误后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结报手册(代开版)”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章。
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缴销汇总表》上签注意见后,一份留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税(基金)源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存档。
3.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收回已缴证明的缴销
(1)缴销的凭据
①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收回、装订成册的基金已缴证明(证明联);
②《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收回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交接表》。
(2)缴销的时限
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应当于每月五日前将已收回、装订成册的基金已缴证明证明联向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缴销。
(3)缴销的程序
出省口煤焦管理站、县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人员应当在《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收回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交接表》(一式两份)上互相签字,完成票据交接事宜。
4.县级地税机关向市级地税机关缴销已缴证明
(1)缴销的凭据
①已开具、装订成册的基金已缴证明存根联、作废的基金已缴证明、损失的基金已缴证明缴销凭据、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收回并装订成册的基金已缴证明;
②《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明细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自开版)缴销汇总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缴销明细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代开版)缴销汇总表》、《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收回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交接表》;
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交接表》(见附表)。
(2)缴销的时限
县级地税机关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将已开具并装订成册的基金已缴证明存根联、作废的全份基金已缴证明、损失的基金已缴证明缴销凭据、出省口煤焦管理站查验收回并装订成册的基金已缴证明向市级地税机关缴销。
(3)缴销的程序
县级地税机关向市级地税机关缴销基金已缴证明票据时,应当详细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交接表》并相互签字盖章。一份留市级地税机关基金票据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县级地税机关存档。
市级地税机关要将《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交接表》汇总造册。
5.已缴证明的核销
市级地税机关应当将缴销收回的已缴证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存档。对于保管存档满十年的已缴证明市局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省级地税机关提出核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由市级地税机关将需要核销的已缴证明送到指定的场所销毁,核销基金票据的现场要有省市基金、纪检监察部门派出人员监销。
(1)核销的凭据
①准备核销的基金已缴证明票据;
②《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销毁清册》;
③《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核销审批表》。
(2)核销的时限
市级地税机关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保管存档满五年的基金已缴证明向省级地税机关提出核销申请,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3)核销的程序
市级地税机关填写《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核销审批表》向省级地税机关提出核销申请。省级地税机关批准核销申请后,市级地税机关需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销毁清册》。
市级地税机关将需要核销的基金已缴证明送到指定的场所销毁。销毁前省市基金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销毁单位要对将要销毁的基金已缴证明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核销审批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销毁清册》各项数据进行严格、认真的核对,核对无误后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销毁清册》上签字,存档备案。
销毁基金已缴证明时省市基金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派出人员现场监销。
(八)已缴证明的检查
地税机关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管理中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的情况;
2.调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查验;
3.查阅、复制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相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违法行为时,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