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政策相关文件废止

10.10.2015  15:13

为了推进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于2014年12月1日停止征收。日前,省财政厅联合有关部门将11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政策相关文件于2014年12月1日予以废止。具体文件名称及文号如下:

1、《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出省口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补征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07〕6号)

2、《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特大型矿井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09〕23号)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特大型矿井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标准的补充通知》(晋财煤〔2009〕67号)

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14〕35号)

5、《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矿井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缴纳情况进行定期公布的通知》(晋财煤〔2008〕5号)

6、《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代扣代缴环节征管工作的通知》(晋财煤〔2010〕1号)

7、《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洗精煤环节查验补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07〕47号)

8、《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炼焦用煤环节查验补征管理办法(试行)》(晋财综〔2007〕48号)

9、《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井计征产量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煤〔2008〕39号)

10、《山西省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有关政策问题的解释》(晋财煤〔2009〕11号)

1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炼焦用煤环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查验补征工作的通知》(晋财煤〔201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