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晚报》:帮人运毒“抽点” 留人吸毒“收费” 瘾君子涉嫌两罪被逮捕
一名瘾君子为了获取毒品和毒资,不仅帮人运输毒品,还容留他人在家中吸毒。2015年12月31日,黑龙江来并人员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小店警方逮捕。
去年4月份,小店警方破获一起贩卖毒品案,嫌疑人王某某交代,他曾雇用黑龙江籍男子张某运送冰毒。随后,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根据这一线索展开侦查,于去年12月21日在迎泽区并州路一小区门口将38岁的张某抓获,同时落网的还有张某的女友韩某及王某、冯某两名男子。经尿检,张某、韩某等4人全部是吸毒人员,他们当天正准备在张某的住处吸毒。
张某交代,从2014年11月起,他受王某某雇用运送冰毒,每次可分给一些钱或毒品,他有时也会悄悄扣下一点毒品自己吸食。一次,吸毒人员王某到张某住处取货,提出想到张某家“吸两口”。随即,张某通过微信收取王某100元钱后提供了吸毒用具,留对方在租住房内吸毒。此后一段时间,张某又先后两次容留王某在住处吸毒,每次收取一张50元手机充值卡。此外,张某还多次容留朋友冯某在家中吸毒。
目前,张某已被刑事拘留,韩某、王某和冯某被社区戒毒并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1条规定: [容留 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 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 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 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牛超飞)
注:此文刊登于2016年1月6日《太原晚报》第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