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使用公积金 最新规定开始征求意见
3月底前,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助缴存公积金。1月28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征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期为1月28日至2月10日,如市民有建议或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发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此次征求意见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灵活就业人员,是指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为本市户籍居民或者在本市长期居住并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方式灵活就业,尚未享受退休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缴存自愿、协议约定、使用平等、权责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市户籍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大陆非本市户籍常住居民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发放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应当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本市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灵活就业人员业务合作银行承办网点申请办理。申请自愿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或将其他单位设立的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专户。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其他城市中心已有正常缴存的个人账户的,不得申请设立个人账户。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缴存期间,在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个人账户的同城转移。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缴存比例12%,采用分档定额方式,由本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范围内,每年定期公布下一缴存年度的分档定额标准。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直接用于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其他形式提取使用。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账户停缴封存的,可以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退出自愿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通过同城转移或者异地转移,将原缴存的个人账户转入管理专户的,自转入之月起6个月内不得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最近12个月的平均月缴存额核算的缴存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月度计算),作为计算还款能力的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自愿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还款期间虚构劳动关系,虚假转为单位职工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剩余贷款本息,将其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相关信用机构推送及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