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界定恐怖主义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二审稿明确:
“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2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报告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时指出,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2014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结合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对恐怖主义等定义进行了更清晰的界定,对反恐怖主义的制度措施进行了完善,并修改了有关条文中涉及民族、宗教的表述,防止产生误解。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和有关公约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恐怖主义的定义修改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完善反恐制度措施
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恐怖事件应对处置等方面的制度措施,二审稿对此进行了完善:
——草案一审稿第六章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了规定,并在第七十条中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申请。有的地方、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除了由行政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审判直接认定。有的部门提出,在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中,对于联合国以及外国政府提出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也存在根据我国法律和承担的国际义务通过国内程序予以认定的问题,需要明确这类情况由谁提请认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并增加规定外交部为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申请的部门。
——针对低空空域开放和无人机等技术发展的情况,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增加规定,飞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管理,严密防范针对航空器或者利用飞行活动实施的恐怖活动。
——根据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草案一审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关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预设技术接口、报备密码方案的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增加电信、互联网、金融等单位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的规定,将草案一审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为不得少于九十日,明确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确定标准,增加恐怖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未能到达现场时军队、武警相应人员行使现场指挥权的规定等。
加强人权保障力度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反恐怖主义立法要处理好反恐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强化执法规范,防止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在草案一审稿第十六条关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使用电信和互联网的技术接口的规定中,增加“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的规定;
——完善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二条关于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规定,增加规定,依照本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和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在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七条关于盘问、检查、传唤等措施的规定中,明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在草案一审稿第五十条关于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规定中,增加规定审批程序;
——在草案一审稿第五十二条关于责令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遵守的约束措施的规定中,明确批准程序、适用情形和期限,并适当调整有关约束措施。(毛 磊)
责任编辑: 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