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勘探开发应先申请

27.02.2016  09:49

    法制日报北京2月26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在会上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并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申请者,国家海洋局即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依法授予许可,并出具相关文件。

    孙书贤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的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规定,我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其中重点审查申请者是否具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资金、技术、装备能力。

    孙书贤说,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是主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国际组织,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许可后,还需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的申请,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以后,成为承包者,方可从事相关的勘探开发活动。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