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使用说明合同
政府采购分散采购询价采购合同
需 方: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供 方:大同县安平商贸中心
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意见的询价采购,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1 | 消防箱使用说明 |
| 255 | 张 | 96 | 24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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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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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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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小写):¥24480
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化,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货到验收一次付款。
- 交货日期:签订合同后15日内
2、交货地点:天镇至大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五、交验
1、依据设备装箱单,对所有设备进行初步点验,如有不符应及时加以解决。
2、开箱检查设备外观,如有损伤或质量缺陷,及时进行解决。
3、依据合同设备清单,对设备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质保书等必备附件进行检查。
4、供需双方共同完成设备验收。
六、需方责任
1、组织验收并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
七、供方责任
1、提供全部合格产品。
2、将设备安全调试可以正常运行,并保证设备的售后服务,严格依据报价文件及相关承诺。
八、违约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设备款的,需方向供方赔偿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的设备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
3.供方不能交付设备时, 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2%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付设备时,每逾1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3%
的滞纳金,逾期交费超过30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5.因需方错告或变更到货地点给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承担。
6.合同执行过程中,供,需双方中一方要求终止或变更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公话、电报、传真——下网),对方接通知后应在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对方是否同意(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如同意,双方应共同协商因此而产生的有关价格问题。如不同意,提出方应向对方赔偿因上述变化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九、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的责任。
十、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署所在地法院提出上诉。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 合同经供、需方代表签章后即行生效。
- 本合同一式三份,需方两份,其中一份在财务监管部门备案;供方一份。
-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谈判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需方(章) 供方(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吴小青
委托代理人:尉建波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大同县县城安平路教育局门面房
电话; 电话:13403606555
日期: 日期:2015.4.30
账号:151103010300000022709
行号:402162002096
开户行:大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全称:大同县安平商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