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7.04.2017  21: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5日上午对测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测绘事业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的内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一款中增加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有关推进测绘军民融合的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六条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中明确将国家版图意识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个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中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企业相关权益的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地图的管理职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同志提出,应当对外国人来华测绘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外国人违法测绘的罚款下限由“五万元”提高至“十万元”。(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十一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在常委会审议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并就加强测绘工作及法律通过后的贯彻实施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些修改意见可以在制定和修改配套规定时研究考虑;同时建议法律通过后,有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 夏红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