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城区法院规范法官会见当事人制度

18.06.2015  17:23
  本报讯 (记者张都锁通讯员刘凯)为加强法官职业行为约束,处理好法官在诉讼活动中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做到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近日,长治市城区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委托的人、涉案关系人的实施细则(试行)》,并在审判区专门设立了会见接待室,配齐设施设备。通过进一步规范法官会见当事人制度,在为群众提供方便的同时,有效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保障了法院日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会见所应遵循的时间、地点、程序要求,当事人申请会见应符合的情形条件和注意事项,以及会见的后勤保障和检查监督等内容。根据《实施细则》规定,法院对全体法官干警提出了四点要求,一要充分认识禁止私下会见规定的重大意义,在审判工作中,自觉强化职业道德和职业风险意识,做到不偏不倚,以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以司法公正赢得群众支持;二要实现因公会见公开化,不得在办公室、非会见场所和非工作时间私下会见当事人,而在指定的会见室公开会见,并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安排相应人员参加,全程录像监控;三要做好会见接待的秩序引导和答复办理工作,要认真做好会见接待室的安全防范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具体问题要协调有关领导和庭室,分类进行处理;四要加大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由院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检查、督促,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此项制度的实施,将更加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约见法官;提升法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效率,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增加法院工作透明度,强化群众对法院和法官工作的监督;维护法院正常办公秩序,为其他法官和工作人员提供安静的办公环境。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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