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能借上诉状侮辱法院、法官——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

21.12.2015  10:00

作者:吴仕春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体现。

12月17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在上诉状中以“原审判决厚颜无耻”的字句来侮辱人民法院和法官且拒不悔改的当事人程某作出拘留十日、罚款八万的处罚决定。

在这起严重侮辱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恶性事件发生后,秦淮区法院的处理有据、有理、有节、有力。司法权威和尊严受国家法律保障,谁无端诋毁司法、污蔑法官,都依法应当受到惩处。秦淮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有国家法律为据,事出有因、罚当其行,是谓有据。对程某的诉求,秦淮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了部分支持、部分驳回的判决结果。该判决严格建立在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是谓有理。在程某提交写有侮辱性字句的上诉状后,秦淮区法院法官并未立即作出处罚决定,而是对其实施了约谈并给出了五天的上诉状修改期限,是谓有节。在程某的上诉状中,“原审判决厚颜无耻”侮辱了拥有独立人格权利的秦淮区法院和法官。法官最终作出拘留加罚款的处罚决定,让其为自己极不尊重司法权力的行为付出代价,是谓有力。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审判权是判断权、裁决权,更是中央事权。判断权必然要求法官对矛盾纠纷作出法律意义上的认定,并对纠葛的利益依法作出公正的划分。离开了对司法权威和尊严的保障,审判权就不可能代表国家介入社会纠纷作出裁判,化解矛盾就更无从谈起。审判权的中央事权属性,更是为司法权威和尊严的不可亵渎奠定了最重要的根基,为旗帜鲜明地惩罚和制裁那些侮辱司法的行为确定了正当性基础。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是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程序法也是人权法。我国已经制定了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基本诉讼法,从程序上为公民参与诉讼、维护权益提供了规则渠道。本案中程某若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以及二审程序中明白无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诉讼法中有关上诉审程序的设置,就是为了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判决的有效监督。如果罔顾法定程序,甚至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就已经构成了对司法权威和尊严的极大亵渎,同时也是极大地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何况没有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还辱骂法院、法官,实在是心中无法。

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基本体现。公民是否具备最基本的法治意识,最关键的就是看其是否能严格守法、正确用法。公民运用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基本司法人权,但并不代表就可以肆意滥用。法庭是用证据说话的地方。自己提出的诉求,必须有相关证据支撑,否则就不能指望得到判决结果的支持。审判是依靠法律运转的程序。在审判程序中的任何言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泄愤、任意迁怒。

程某被罚事件,是一起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的标志性事件。该事件的发生,正告了那些在诉讼中仅因自己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不顾法定程序无理缠讼闹讼的当事人:司法权威和尊严不可亵渎!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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