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广场
朔城区人民法院 王学良
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公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十人,于公元前451年制定出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些法律条文后经森图里亚会议批准,公布于罗马广场之上,形成了举世闻名的《十二铜表法》。虽然《十二铜表法》规定的法律条款没能给平民带来多少好处,但法典的编篡仍然代表着平民的胜利,因为既然法律已经公之于众,司法机关就得按照律判决和量刑。这部法律内容相当广泛,条文也比较明晰,使得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贵族阶级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地解释习惯法。
几乎是在同一个时期,在地球的东方,正值春秋战国阶段,郑国执政子产命令把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到鼎上,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这是国家常用的法律,史称“铸刑书”。子产把所制定的刑书铸在鼎器上,开创了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进步,它打破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合理局面,在开启民智、唤醒人们自我意识,以至打破旧的政治格局、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所谓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如果既存法律符合普遍意义上的良法之法,那么法律获得普遍遵从的另一个大前提是什么,毫无疑问,是法律为公民所熟知,至少要有所了解。唯有如此,法律才能实现其欲实现的规范作用。无论是法律的指引作用、评价作用,还是法律的预测作用、强制作用,亦或是法律的教育作用,都需要法律的普遍传播才能得以实现。当法庭之上,被告人声泪俱下地说出“我不懂法律才犯了罪”的时候,最痛心的人是法官。法官痛心于被告人对于法律的无知才导致了这一场场悲剧,而这样的悲剧有时候伤害的是一个人,有时候贻害的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更有时候,戕害的是整个社会的秩序。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秘密武器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在图书馆、在网络上,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查询到每一部法律以及每一条法律解释。但事实上,在这个娱乐至死的年代里,究竟有多少人愿意在闲暇的时刻,去涉猎与法律相关的内容,“法”到用时方恨少,这是每一个来法院办案当事人最痛的领悟。
总需要有人站出身来,因为他深深地知道自己肩上所担负的责任。于是,在朔城区人民法院的大院里,我们建成了我们的法治广场,广场左右两边二十个展板正反两面印满了我们想要引导当事人的、告知当事人的、劝诫当事人的、警醒当事人的忠告、法条和案例,向公民宣传法律,宣扬法治。而竖立在大楼正前方两面巨大的LED电子屏则滚动播出着最及时的法律相关信息与开庭通告。我们的力量和力度可能很有限,但至少,我们希望,每一个踏入立案大厅和审判大厅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乃至旁听人员,都不会再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法盲”。
这个广场依然在建,不断地完善,不断地丰富,不断地创造,不断地更新。我们希望更多地人能够来参观这个广场,不仅仅是在需要和法院“打交道”的时候,也不仅仅是在“12.4宪法日”这一天。在无意之中,每一个人都在丰富,都在创造,都在更新,我们离法治,也就越来越近。
《十二铜表法》早已在战争中被焚毁,而“铸刑书”也未能留存于世,但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这两次事件在法制史上的存在意义早已经超过了其存在本身。我们迈出的这一小步,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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