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在乡村敲响

04.08.2015  17:52
  “我都快60岁了,还是头一次看到真实的法庭庭审,听了感觉收获不少,这谁有理谁没理,大家都明白了,也不用来回猜疑了。”村民王某这样说。

  “我以前就遇到过法院的‘便民111’巡回审判车在邻村开庭的场景,没想到今天到我们村了,认真听了听,感觉挺受教育的。”村民邢某如是说。

  这是近日襄垣县法院夏店法庭在夏店镇邢村公开审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情景。

  当日上午9时整,审判长、夏店法庭庭长赵秀娟宣布王某诉邢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开庭,法槌应声而落,现场顿时静了下来。本案原告王某是一位年近70岁的老人,被告村委会则由主任邢某出庭应诉。王某宣读起诉状称,其在本村有承包土地8.6亩,1985年因村里吃水工程建设的需要,占用了部分村民家的坟墓,经村里与王某商定,王某同意将坟墓迁入其承包地内,村委将“榆树垴西长条地”2.6亩耕地作为补偿交由原告耕种,但双方并未变更承包合同。1997年,县里修公路占用上述2.6亩土地的2.3亩,按照当时政策被占地村民均被免去农业税,没有给付其他补偿。2013年,该条道路拓宽占用道路两边村民的部分土地,村委会将道路拓宽占地的情况均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上报,以期进行补偿。王某认为,村委会也应该将原先占用其2.3亩土地一并上报相关部门并进行补偿,现因村委会未上报导致其未领取占地补偿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村委会将其1997年所占土地进行上报,以便领取占地补偿款。

  村委会则认为,按照扩建路的文件,所涉及补偿的土地均系有承包合同的新占的土地,而王某所主张的土地系村里的自留地非王某的承包地,当时仅同意由王某耕种,并未将此地交由其承包经营,故如果相关部门补偿,此地的补偿对象应该是村委会而非王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申请了村里了解情况的多位村民出庭作证,对原告所陈述的情况均表示是事实。

  当日11:20分,审判长赵秀娟宣布了休庭。庭后,她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王某则不让步,认为1997年所占用的土地系自己的承包地,不管是什么时候占的均应当给予补偿;而村委会则认为,该地本来就不属于王某,仅是当时对部分村民家迁坟而占用耕地的一种补偿,同时,该地被占用至今快20年了,如果原告主张有理,那么是否前20年所占用的相关地均需要重新登记补偿。因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据统计,从2011年以来,襄垣县法院开展以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主题的“便民111”司法服务工程,法官坚持“三要”,即要在理念上亲民、要在方法上便民、要在结果上护民。该院平均每年上门立案230余次,下乡入户调解370余次,巡回开庭80余次。

  

通讯员 张磊 李晓静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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