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压力倒逼银行卡伪卡被盗刷

16.07.2015  10:20

作者:张智全

 

近年来银行伪卡被盗刷的案子不少,消费者眼睁睁看到卡在自己手中,却被他人消费、取现,而且维权艰难。昨天,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专题汇报会。广东省高级法院表示,日后再发生此类案件,银行对持卡人经济损失的承担比例最低将提升到80%以上,最高可以到100%。(7月15日《南方网》)

包括借记卡、信用卡等在内的银行卡取代现金,已成为我国个人支付结算的重要渠道。当前,银行办卡门槛低、发卡以量取胜,客户良莠不齐,个人用户银行卡及信息被盗取、伪造并进行消费、取现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引发的涉银行卡伪卡交易案件频繁发生。此前,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不一,一般判定银行责任为50%-70%,不但让消费者难以挽回全额损失,而且也让银行逃避了本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广东省高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将银行对持卡人经济损失的承担比例最低提高到80%,最高可以达到100%,进一步加重银行的举证责任,无疑为其强化持卡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一个倒逼机制,体现了以法律压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值得充分肯定和期待。

银行卡伪卡屡屡被盗刷,固然与持卡消费者防患意识差有千丝万缕般联系,但银行没完全尽到安全义务是主要诱因,只将责任的50%-70%打在银行身上,不尽完全合理。从法理的角度讲,持卡消费者拥有银行发放的银行卡,与银行之间已构成合同关系,作为经营者,银行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百分之百地保证银行卡的安全使用。因此,作为银行卡的提供者,银行为持卡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不被盗刷的银行卡,应是法定义务。发生银行卡伪卡被盗刷致消费者经济受损时,银行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退一步讲,即使持卡消费者接受了银行有关银行卡安全免责的相关条款,却因持卡消费者本人安全防患措施不到位,而导致银行卡伪卡被盗刷经济受损,亦不应由持卡消费者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在金融消费中,持卡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常常面临举证困难的不利后果,如果让银行据此推卸责任,必然会放纵银行“店大欺客”的任性冲动,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因此,加重银行在类似纠纷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倒逼其提高银行卡的安全保障水平,不但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规范消费市场秩序,而且也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自证清白”的立法精神相吻合。

 

显然,遏制伪银行卡被盗刷致消费者经济受损,除了持卡者自身要提高警惕,提高防患意识外,根本之计,还要让银行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只有加大银行发放银行卡的风险成本,令其得不偿失,才能让其时刻绷紧银行卡安全保障之弦。广东省高级法院统一裁判标准,将银行对持卡人经济损失的承担最低比例提升到80%以上、最高到100%,就是对银行发出了依法保障银行卡安全的明确信号。如果银行不主动担负起责任,面对银行卡伪卡被盗刷致消费者经济受损而无所作为,那么就必须以法律压力,倒逼其提高银行卡的安全防患水平,反制银行卡伪卡被盗刷的不断升级,从而阻断银行卡伪卡被盗刷致消费者经济受损的源头。(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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