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搬”到了交警队
04.08.2015 17:52
本文来源: 法院
去年,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迎泽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紧紧围绕“知民情、解民忧、护民安”主题,积极开展了以“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民意沟通”为宗旨的活动。同时,为拓展和延伸法院职能,该院把法庭“搬”到了交警队,成立了太原市首个驻交警队、处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专门法庭——交通巡回法庭。
法官进驻交警队
让当事人不出交警队大门就可以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在有关部门之间来回奔波,2014年4月30日,迎泽区法院在迎泽区交警一大队挂牌成立交通巡回法庭。该法庭运行以来,利用派出法庭更加贴近群众的优势,以化解纠纷减少对抗为着力点,将法庭开到群众身边,实现了交警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无缝对接。
“把法庭设在交警队,法官与交警、人民调解员一起办公,是我们法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便民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迎泽区法院院长赵晋虎道出了成立交通巡回法庭的背景。
挂牌当日,首起轻微交通事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进行了司法确认,全程仅用了10分钟。截至目前,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交通巡回法庭司法确认的交通事故共计759件,涉及当事人1624人,赔偿金额共计1258万余元。99%的案件当场履行完毕,无一反悔。
同时,交通巡回法庭还为当事人提供了大量有关赔偿、起诉保全程序方面的咨询。“曾经有其他县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慕名而来,要求法庭为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我们都做了耐心细致的法律解答。”交通巡回法庭法官乔守忠告诉记者。
解决群众诉讼难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迎泽区法院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创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机制,使交通巡回法庭具备了“多个窗口,一个平台”“一站式服务”的工作特色。
该法庭的工作机制是交警队、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巡回法庭都集中在交警一大队事故中队处理交通事故。在迎泽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当事人既可以就民事赔偿纠纷申请交警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交通巡回法庭申请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经交通巡回法庭裁定确认有效,双方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就固定下来,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任何一方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
4月30日,一名35岁的女子在太原市建设路朝阳街口横过道路时被一辆捷达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2日,在太原市建设路南沙河桥附近,一名52岁的男子在横过建设路时被机动车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迎泽一大队干警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次调解,两件事故的当事人分别于5月12日、5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该调解协议经过交通巡回法庭裁定确认有效,相关赔偿款已基本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谅解,事故民事赔偿部分得以迅速解决。便民服务效果好
法庭曾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因受害人在家养伤不能亲自到庭,有一名男士到庭后自称是当事人的丈夫,并提供了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因该“代理人”不能提供他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法庭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当事人核实情况,当事人称是她委托此人来处理这件事,但他们还没有领结婚证。考虑到民事诉讼法关于代理人身份的限制性规定,也考虑到赔偿款给了这个“代理人”怕出问题,为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法官和人民调解员一道去了当事人家,现场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和确认,使这一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无小事,点滴系民生。”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们怀着这样的信念,将每一个司法环节都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过程,都变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对于案情较为简单、赔偿标的额小的交通事故,尽一切可能通过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巡回法庭确认的程序解决纠纷,避免因为小事故而浪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占用宝贵的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受伤较重或经济损失较大、短时间内赔偿金额不好确定的案件,法庭则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以便将交警从复杂的事故处理中解放出来,也便于更加充分地维护受害人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法庭进行依法审查时,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一些必需的材料。当事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该法庭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办法。例如当事人没有带身份证的,交警同志们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号打印其身份信息,而不用当事人回家去取。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为受伤住院无法亲自参加调解和申请确认,需要委托其近亲属做代理人,而一些代理人到庭后,因为没有带有关证件(比如说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户口本,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而无法证明其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导致无法启动调解程序和申请确认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当事人回家取这些证件会比较麻烦,尤其是外地当事人会很困难,法官会上门工作或者打电话向当事人确认等变通手段,争取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尽一切可能为当事人解决纠纷。
本报记者 赵晓燕 通讯员 周玉旺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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